泉州市红十字会人道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6-09-13 20:2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红十字人道项目全流程管理,健全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提升项目资金、物资使用效益,强化项目执行能力,推动红十字人道救援、救助、救护、备灾、志愿服务等项目规范有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福建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结合财政、税务、慈善监管相关政策及泉州市红十字事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道项目,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由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组织、争取、接收上级红十字会、境内外红十字组织、政府部门、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支持开展的各类人道公益项目,包含博爱家园、应急救援、应急救护(AED配置)、备灾减灾、助医助学、大病救助、社区人道服务、志愿服务阵地建设、灾后重建、乡村振兴人道帮扶、红十字文化传播等工程类、服务类、救助类项目;也包括市本级“博爱泉州·红十字基金”资助实施的各类人道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恪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坚持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契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贴合困难群体、社区现实需求,统筹兼顾城乡、山区、沿海区域,优先向革命老区、农村薄弱社区、困难群体倾斜,服务泉州民生发展规划。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属地实施、逐级监管工作机制:受援/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直接实施管理主体责任;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初审、日常跟进监督;泉州市红十字会负责统筹指导、评审立项、资金拨付、督导评估;乡镇(街道)、村(社区)红十字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参与项目落地、群众监督、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代管、受托执行的全部人道项目,涵盖项目立项、实施、资金物资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估、验收移交、档案归档、后续管护、捐赠人服务、项目终止撤销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属地申报。项目实施地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项目需求摸排、实地调研、可行性初审,编制项目计划书,经本级集体研究后报送;县(市、区)红十字会复审把关后上报泉州市红十字会。
  (二)上级援建项目。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福建省红十字会及其他境内外红十字组织下达援建任务的项目,由泉州市红十字会按照援建方工作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开展申报报送。
  (三)市本级自主项目。市红十字会业务部室结合泉州实际谋划自主设立人道项目,编制项目方案,开展内部可行性研判。
  (四)委托执行项目。社会捐赠方定向委托红十字会实施的项目,应当签订捐赠/项目协议,明确项目目标、受益对象、资金范围、执行时限、双方权责,再履行立项评审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优先支持已建立基层红十字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施;尚不具备的,应将基层红十字组织建设、志愿者队伍培育纳入项目实施内容。
  2.立足群众急难愁盼,政府支持、群众可广泛参与,受益覆盖面广,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3.契合地方国土空间、民生发展规划,目标清晰、预算详实、可落地可考核,具备人道宣传传播价值,不与政府同类项目重复建设。
  4.工程类项目应落实建设用地、配套管护条件;服务类救助类项目明确受益标准、筛选流程、风险防控措施。
  5.工程类项目须在项目显著位置设置红十字项目碑记,载明捐赠方信息;服务类项目做好人道标识规范使用。
  6.项目实施地点原则上位于泉州市辖区;对外帮扶援助项目按上级专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完整项目计划书,主要包含:
  1.项目基础信息:项目全称、实施主体、负责人、联系人员、实施地点、项目背景、项目总目标、分阶段目标、受益对象及人数、综合社会效益评估;
  2.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建设/服务内容、实施周期、时间节点、资金筹措、详细预算、物资清单,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交设计图纸、选址说明;
  3.项目管理方案:运行管护机制、风险识别及处置预案、宣传方案;
  4.其他:基层群众意见材料、政府配套支持说明,捐赠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补充对应资料。
  第九条 评审与审批程序
  1.泉州市红十字会相关业务部室接收申报材料,开展材料审查,重大、工程类项目可组织实地踏勘,必要时邀请财务、工程、社工领域专家开展外部评估,形成项目评估意见。
  2.业务部室将评估意见提交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党组)集体研究审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3.经审定通过项目,正式下达立项批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不予立项的,书面反馈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项目调整变更
  已经批复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建设标准、实施地点、受益群体、总预算。如因政策变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交书面调整方案,说明变更理由,按原申报审批流程上报,经泉州市红十字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涉及捐赠人定向意愿的调整,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调整实施。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1.泉州市红十字会:在执委会领导下,业务部室负责项目统筹指导,拟定资金拨付意见,收集项目资料,组织督导、绩效评估,对接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财务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财务核算;监事会参与项目监督。
  2.县(市、区)红十字会:指定项目专管员,跟踪项目进度,转拨项目款物,现场督导,按期报送进度报告,协调解决项目实施问题。
  3.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合规负直接责任,严格落实项目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规范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政制度以及项目协议,不得擅自降低、提高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删减项目既定服务内容。工程类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项目启动后,工程类项目应在现场醒目位置设置项目公告牌,标明项目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时间、援建单位、监督联系方式。服务救助类项目按要求做好项目信息公示。
  3.推行“参与式项目管理”,吸纳受益群众、红十字志愿者、基层红十字组织代表参与项目规划、过程监督、效果反馈,定期向市红十字会、捐赠方报送项目进展,可根据捐赠方意愿组织实地考察。
  4.全过程做好资料留存,及时收集整理文字、报表、现场图片影像、会议记录,做好阶段性资料报送,为档案归档、结项验收做好准备。
  5.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执行的项目,应遴选具备合法资质、良好信用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考核指标,强化过程监管,严禁转包。
  第十三条 项目暂停、终止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红十字会可以作出暂停拨款、责令整改,直至终止项目决定:
  (一)实施主体严重偏离项目方案、协议约定;
  (二)项目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风险,整改不到位;
  (三)客观条件已不存在,项目目标无法实现;
  (四)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损害红十字声誉;
  (五)捐赠方书面申请终止定向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应当终止情形。
  项目终止应当履行集体决策,开展财务清算。剩余资金物资,捐赠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用于泉州市范围内同类人道公益项目,并对外公开说明,按规定做好款物追回处置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与物资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人道项目资金严格执行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落实预算、申报、审批、审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财政、慈善财务制度,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方式
  项目资金执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公开公示”,全部纳入红十字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转入个人账户。项目成本列支严格按照财政、慈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成本、执行成本在捐赠协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不得使用捐赠资金列支在编人员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法定招投标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未达到招投标限额的,应当建立内部遴选、比价机制,留存比价、评审记录,做到程序留痕、公开可追溯。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
  经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审定批复项目,根据项目协议、实施进度分批次以银行转账拨付至县(市、区)红十字会专用账户;上级红十字会下达援助资金,按照上级单位拨付管理要求执行。
  1.第一期(启动款)占项目资助总额30%:项目正式立项、签署项目协议,提交开工申请报告,附开工影像、合同、管理小组、账户资料等材料,审核无误拨付首期资金。
  2.第二期(进度款)占项目资助总额40%:项目完成阶段性任务,报送中期执行报告,附阶段实施照片,经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拨付第二期资金。
  3.第三期(尾款)占项目资助总额30%:项目全部完工,提交竣工结项报告,附全景、碑记、现场影像、质量验收材料、工程结算或第三方审计报告、款项结清证明,材料核验通过后拨付尾款。
  服务救助类非工程类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在立项批复中另行约定拨付节点。
  第十八条 项目物资管理
  项目物资包含捐赠物资、采购物资,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验收保管制度,建立物资台账,做到账实相符;物资分配、发放要有签收凭证,做好影像留存。物资确需变卖处置,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办理,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人道公益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发生资金追加、调剂、项目终止,均须履行书面报批,未经审批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多层次监督体系
  构建政府部门审计监督、红十字会内部监督、监事会监督、捐赠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
  1.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采取书面调度、实地抽查、访谈受益人等方式,重点核查资金合规性、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实际受益成效;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可以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追回资金、撤销项目处理。
  2.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检查,重大项目、重大灾害救助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项审计。
  3.监事会对项目立项、资金拨付、实施、公开全流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
  按照《慈善法》及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项目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可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公开平台、新媒体、地方报刊电视等渠道公示。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进展;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完整公开项目执行、资金决算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涉及个人隐私的救助信息做脱敏处理,不得泄露受益人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权利保障
  保障捐赠人依法查询、了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利,及时回应捐赠人咨询;可邀请捐赠代表参与奠基、竣工、项目回访活动;项目完成后向捐赠方报送项目竣工报告书;定向捐赠项目定期反馈运营成效。
第六章 项目验收、移交与后续管护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
  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执行自下而上验收:
  1.实施单位先行完成自查;县(市、区)红十字会组织初验,形成竣工验收报告,连同全套佐证资料报送泉州市红十字会。
  2.泉州市红十字会对验收材料审核;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组织实地现场核验。
  3.验收不合格,下达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重新组织验收;整改仍达不到标准,按项目终止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移交与管护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属地红十字会督促落实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建立长效管护制度,保障项目持续发挥人道效益。工程阵地类项目明确日常运维、检修经费来源,杜绝“重建设、轻管护”。如AED配置项目,要落实设备巡检、耗材更换、运维台账制度,保障设备可用有效。
  第二十五条 标识命名管理
  红十字投资援建的建成阵地、工程类项目,统一规范命名为“红十字博爱+×××”,严格执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规范红十字标志使用,不得滥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
  建立完整项目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归档材料包含:申报材料、立项批复、协议合同、评估报告、资金申请及拨付凭证、财务决算审计资料、督导记录、影像照片、宣传材料、验收报告、移交管护文件、捐赠人往来函件等。纸质档案、电子影像资料分类妥善保管,按档案管理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估
  重大项目、周期较长的服务项目,结项时开展绩效评估,可以内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估目标完成度、受益群体满意度、社会效益、资金产出效益,评估报告作为同类后续项目立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责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当保证报送全部材料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如存在虚报材料、挪用挤占资金、擅自变更项目、骗取项目资助等违规情形,市红十字会视情节采取通报、追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申报红十字项目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全市红十字项目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廉洁自律规定,在项目评审、审批、资金拨付、督导验收中,严守工作纪律,存在违纪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上级红十字会、财政、民政部门对特定类型项目另有专门管理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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