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红十字会捐赠反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6-09-13 20:17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红十字系统捐赠反馈工作,提升捐赠服务水平,保障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提高红十字人道公益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捐赠反馈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泉州市红十字会及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泉州市、县(市、区)两级红十字会开展的各类捐赠接收、项目执行、捐赠反馈、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接受上级红十字会转拨捐赠、境内外单位及个人定向捐赠、公开募捐、博爱泉州?红十字基金、网络平台募捐、重大突发事件专项捐赠等,均遵照本办法执行。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执行捐赠项目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捐赠反馈责任与工作要求。
  第三条 捐赠财产应当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约定以及捐赠人意愿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捐赠用途。确需调整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无法联系、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须提交本级红十字会执委会(党组)集体研究审定,调整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人道救助项目,并向社会公开说明调整情况。 无明确指定意向的非定向捐赠财产,结合泉州人道救助实际需求统筹安排使用,通过项目执行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
  第四条 捐赠反馈坚持“谁使用、谁报告,谁接收、谁反馈”的工作原则。 捐赠项目执行业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收集项目实施资料,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接收捐赠的红十字会单位承担捐赠反馈主体责任,落实对捐赠人的告知答复工作。 国内社会捐赠由筹资业务部门或指定专责人员负责对接反馈;境外、国际红十字相关捐赠由负责对外联络的工作人员对接反馈;县(市、区)红十字会接收实施的捐赠项目,由属地红十字会落实反馈,市红十字会做好业务指导督促。
  第五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制度规定时限,及时向筹资(对外联络)部门提交完整的捐赠反馈素材、项目执行资料,由筹资部门整理后向捐赠人反馈。捐赠人对反馈形式、报送频次、内容格式有明确书面约定的,应当优先按照捐赠人要求开展反馈工作。 捐赠人依法有权查询、复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相关资料,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畅通咨询渠道,及时受理、如实答复捐赠人查询诉求,做好查询受理登记。
  第六条 捐赠反馈主要内容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梳理编制,反馈材料应当真实客观,主要包含:捐赠款物到位情况、资金物资实际使用明细、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受益对象范围、受益成效、典型案例、现场影像资料;工程类项目包含建设进度、碑记、验收材料;救助类项目包含救助流程、救助成效等内容。 捐赠反馈实行定向个别反馈与社会公开公示相结合,既反映项目最终成效,也体现过程实施情况,做到数据清晰、重点突出,回应捐赠人关切。涉及受益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所有对外反馈材料必须做脱敏处理,严禁泄露个人身份、家庭、病历等隐私信息。
  第七条 捐赠反馈档案实行一捐赠一档案,完整归集保存相关文字、票据、影像资料,作为捐赠查询、审计检查重要依据。归档资料主要包括:捐赠函件、捐赠协议、募捐方案、项目计划书、会议纪要、资金物资拨付凭证、采购及合同资料、督导检查评估报告、新闻报道、现场图片视频、捐赠反馈报告、往来沟通记录、审计报告等。纸质档案与电子影像同步保管,按档案管理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条 救助类捐赠项目确定受益对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捐赠协议、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捐赠人意愿、捐赠额度、区域人道需求综合遴选确定。救助标准、工作流程应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每三个月向项目执行部门通报对应捐赠项目收支、结余情况,协助业务部门掌握资金执行进度,保障捐赠反馈数据准确。 捐赠财产支出应当符合政策规定,本级捐赠财产年度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捐赠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捐赠,国家、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区分公开募捐、定向捐赠,分类落实信息公开与反馈时限:
  (一)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项目实施进展;项目全部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整公开项目执行、款物决算使用情况。通过互联网募捐平台开展的项目,同步落实平台披露要求。
  (二)定向捐赠项目(含专项基金、协议定向捐赠、上级红十字会下达定向援助、境外捐赠),应当保持与捐赠人常态化沟通,按协议约定及时告知款物管理、项目推进情况;项目办结后一个月内,项目执行部门须向筹资反馈责任部门提交完整项目终期执行报告及佐证资料,用于向捐赠人报送。
  (三)年度审计报告、捐赠收支整体情况,按法规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对信息公开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优先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要与筹资、对外联络、项目执行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捐赠项目宣传。依托官网、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发布捐赠接收信息、项目实施进展、人道成效,弘扬乐善好施社会风尚。宣传发布严格落实信息“三审三校”审核制度;捐赠人不愿公开名称信息的,予以匿名处理,不得强制对外公示。
  第十二条 反馈方式可根据捐赠类型、捐赠人规模灵活选用:书面报告、电子函件、图文简报、现场回访、邀请实地考察、线上推送报告等。 对大额企业捐赠、专项定向捐赠,可在项目奠基、竣工、救助活动关键节点,邀请捐赠代表参与活动,当面反馈实施成效;对广大小额网络公众捐赠,以平台公示、公众号推送、年度人道年报等形式集中反馈。
  第十三条 建立捐赠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对外公布联系电话、邮箱,做好捐赠人咨询、意见建议登记台账,限时答复处理。对捐赠人提出的异议,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项目执行部门核实情况,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全市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捐赠反馈业务,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落实捐赠反馈岗位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捐赠接收、项目执行、反馈报送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反馈、反馈内容失真、档案材料缺失的,市红十字会予以督促整改。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红十字会制度执行。本办法如与后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不一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红十字会筹资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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