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6-09-13 20:1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泉州市红十字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账户。
  第二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会计核算机构, 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核算中心独立核算,办公室负责财务管理及报账工作,常务副会长对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统一管理,先审后批,先批后支;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保障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公开运作,加强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管理
  业务人员根据业务需要于每年 9 月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及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办公室汇总并编制下一年度部门经费预算,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原则上只有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的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才可开支。
  年度内确需新增工作项目的,业务人员应先提出项目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建议。需要从其他专项经费中调剂使用的,应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后方可调剂;需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经费的,应同时附上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或市领导批示等依据。
  部门整体支出、各项目支出应按市财政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年终要对部门整体支出、各项目支出开展绩效管理自评工作。
  第五条   决算管理
  年度终了, 由市府办核算中心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 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决算,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办公室应当在批复后 20 日内按财政部门要求的规范格式及时间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经费开支管理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会机关经费开支严格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执行” 的原则,各项重大经费支出均应在提前申报的预算申请中执行。财务报销实行“ 一支笔审批” 制度。所有经费支出均由常务副会长最终审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开支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七条   报销管理
  公务报销时,应提供事前申报审批手续和合法、内容完整的报销单据和凭证。报销凭证应当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发票必须包含符合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金额在 1000 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转账支付或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结算还需随附刷卡凭证),不能报支现金。实行一事一结制度,且应在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延后办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八条   电子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非税收入等电子票据从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上开具,开票人员负责电子票据申领、入库、核销,对接财政部门,建立管理台账,实现全程留痕、安全可控,防范票据遗失、盗用、虚开等风险,确保票据使用合规。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采购原则
  为加强单位内部采购活动的管控,规避采购风险,根据最新版《泉州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采购目录内及金额在限额以上的,按照规定执行,采购目录外金额在限额以下的采用自行采购,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购方式
  采购金额 10000 元(含)以下的,由业务人员直接从供应商中择优采购;采购金额 10000 元以上的, 由询价小组询价采购,询价小组由会机关人员组成。询价采购时,询价商家须达 3 家(含),且参与询价的人员须 2 人(含) 以上。
  第十一条   采购流程
  采购经办人根据需求情况提出采购计划(含具体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等),由询价小组询价,配合询价工作,汇总询价结果并提出优选方案后填写询价结果确认单,并依次审核、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申购固定资产,应事先做好年度采购预算,由办公室根据采购管理具体实施采购。
  办公室须指定一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单位的资产管理。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变动、清查、报废等手续。
  固定资产不得超标配置,购买限额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固定资产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资产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资产保管人员验收并签字,并在报销时附上由固定资产保管人员签字的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四条   物资出入库管理
  办公室须指定一名物资管理员,负责单位的物资管理及出入库台账登记。物资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采购人员凭签名后的验收单与仓库管理员交接,仓库管理员做好入库登记并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物资出库,由仓库管理员做好出库登记,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对于领用重复使用的物资,使用后应及时归还,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记录验收重新入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等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及办法执行。规定中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培训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标准及报销程序按照市财政局出台的最新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会机关非财政性资金专用账户,主要有社会捐赠、会机关工会等具有特定用途和核算内容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社会捐赠账户执行《中国红十字会资金捐赠指南(试行)》《中国红十字会物资捐赠指南(试行)》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相关制度,工会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实行工会主席签批费用支出、预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接受上级工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捐赠款物的支付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围绕预算、开支、票据、资产、采购六大核心业务,每年全面自查一次,排查违规风险、补齐管理漏洞,确保财务活动合规、资金安全、数据真实。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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