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2月31 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存量工业用地提容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5〕 13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产业经济发展和土地价值提升,越来越多企业因转型升级、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提出申请增加容积率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树立土地高效利用的导向,实现政策的精准扶持,根据2022年7月6日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参考国内先进地区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期限
《实施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八条,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准入条件、产出要求、审批流程、政策措施、监管机制和其它事项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泉州市统管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及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工业产业区块线一、二级控制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二)基本原则。一是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根据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地形地貌、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遵循园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总量控制、有增有减”原则的前提下,个别地块根据行业需求容积率上限可突破3.0。二是对存量工业用地进行评价分类,近三年经济效益小于5万元/亩的低效企业或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采取收储改造;经济效益大于5万元/亩(含),且小于20万元/亩,容积率可提升至2.5;经济效益大于20万元/亩(含),容积率可提升至2.5以上。三是坚持监管并重。从项目准入到项目建成后的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实现工业项目全链条、闭环式管理,确保“工业姓工”,推动产业提质增效。
(三)设定项目准入前提。一是位于工业产业区块线一、二级控制线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明,不涉及闲置土地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二是符合国家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各属地产业导向。三是申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地块应当按照原规划条件约定的容积率等开发强度完成50%以上的建设并投产。
(四)设定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要求。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对企业提容后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经批准的项目建成后,位于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辖区内的,经济效益应不低于20万元/亩。位于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济效益不低于15万元/亩。
二是为促进高效使用土地,项目提容后总容积率未超过1.5的,不增收土地出让金,超过部分按基准地价折算楼面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如原容积率已经超过1.5的,按提容后的总容积率扣减原容积率计算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明确审批流程。强化属地区级政府的初审管理,由属地区级政府组织区属部门核实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对产业准入、投入产出、环评、经济效益等准入条件符合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市资源规划局按程序开展审查论证。经论证、公示等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签订土地补充合同。
(六)提效政策措施。一是项目用地周边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零星土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作为扩建用地。二是鼓励属于同一业主的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开发,统筹布局、优化设计,地块指标综合平衡。三是属于不涉及提高容积率上限的工业项目,建筑密度、绿地率统一执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四是为满足厂区员区生活需求,按规定配套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底层部分可兼容作为小型商铺。五是鼓励工业区块线二级控制线范围内的规划非工业用地,或无法实施自主提容改造的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租用标准厂房的方式进行增资扩产,或将土地交由属地政府收储,与标准厂房等值置换。
(七)强化批后监督管理。强调以属地政府为主体的后期监管。企业在签订补充合同时,与属地区级政府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承诺的税收贡献。
(八)其它事项。一是对原宗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满足相关条件后可补办相关手续。二是对原工业用地存在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项目,参照本意见规定流程重新明确容积率等指标。
四、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联系电话:0595-2217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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