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已经2016年度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顺利征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市经济局依规依程序组织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现将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一、征收原则和范围
城市污水处理费(下称污水处理费)是指我市为建设、运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向城区用水和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它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水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所有产生污水的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对象,享受免收水费的部分,同时免征污水处理费。
征收范围: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
二、征收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按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用水量计征,自备水源用水按自来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征。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经市经济局批准,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由原来的0.8元/吨调整至0.9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由原来的0.8元/吨调整至1.4元/吨征收。我市自来水分为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三大类,其中,民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中的“工民混用”、“商民混用”的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即按用水量0.95元/吨征收;特种行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中的“工业专用”、“商业专用”、“酒店餐饮”、“临时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即按用水量1.4元/吨征收。
(二)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
(三)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有污染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的,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
(四)自备水的用户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数据计算用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设备能力与抽水时间计算用水量;无运行记录的,按连续抽水时间计算用水量,并于每月25日前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上月污水排放量,经核定后,按核定的污水排放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办法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是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处是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一)收费渠道
1.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处委托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
2.抽取地下水或从河、池、塘等取水为自备水的单位,由市水务处逐月收取污水处理费。
3.自备水单位未在银行开户的,应自收到征收污水处理费通知单10日内,按时到市水务处缴纳污水处理费。
4.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列入行政事业费。
(二)工作职责
市水务处设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督促以及财务管理工作,并对规定市水务处应负责征收单位的污水处理费进行核定、征收。
2.对自备水单位、个人的污水处理费进行核定、征收。
3.负责全市的污水用量统计和污水处理费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4.统计与汇总上报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和专用票据使用情况。
5.审核减征或免征污水处理费对象,并及时提供代征部门。
四、收费人员管理
(一)市水务处污水处理费征收人员优先内部调整解决,缺额人员向社会临时招聘,应聘人员由市水务处负责考核,择优聘用。
(二)收费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把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缴交到指定的银行专户。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票据,污水处理费征收员不及时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从其工资、待遇中扣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票据使用与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市水务处向市财政局领取。使用专用票据进行征收时,应加盖“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专用章”。
(二)由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代征的,可凭银行的缴款单到指定地点开具财政统一票据。
(三)票据领用实行按月核销,核旧领新制度,票据领用应建立票据台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领用缴销管理制度。
六、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坐支。
(二)污水处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后,征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回拨征收管理费(1%)经市水务处初审财政核审后,由市财政回拨委托代征单位。
(四)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对象,享受免收水费的部分,同时免征污水处理费。
(五)征收到的污水处理费扣除污水征收办公室管理费用及代征手续费用外,其余的费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及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城市下水道清疏维护经费。
(六)因计量等误差产生的用户多交的污水处理费,经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误差水量及金额,报送市水务处同意后,由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从下期应划拨的污水处理费中扣还用户。
七、在供水区的用户,污水处理费如已委托供水部门代收的,已取得《排水许可证》的用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再征收与污水处理有关的费用;非委托供水部门征收的自备水单位以收费人员上门收取方法征收。
八、缴费时间:每月的1-15日应缴纳上月的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缴污水处理费,逾期缴费的加增5‰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由供水部门停止供水。
九、本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狮政综〔2010〕59号)同时废止。
十、本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