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文件
狮政〔 2016 〕 11 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灵秀山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的通告
灵秀山森林公园是经福建省林业厅批准建立的省级森林公园。森林公园划定的总面积为 337.6hm2 ,西与晋江市接壤,北靠仕林村,南与山下村毗邻,东接外西环路,涉及 4 个行政村(灵峰村、灵山村、灵狮村、仕林村)。为切实加强灵秀山森林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灵秀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农地、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水域等资源及设施,均属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破坏、出让和转让,实施封山育林。
二、严禁在灵秀山森林公园范围内:
(一)圈养放养猪、牛、羊等牲畜;
(二)开荒种地、采石、取土;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四)砍伐、滥伐林木,以及采种、采脂,或以采药为名掘根、剥树皮、非抚育性修枝等其他毁林活动;
(五)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纸、野炊及其他用火行为;
(六)采集或猎捕伤害各种野生动植物;
(七)新、改、扩建各类简易搭盖、永久性建筑和构筑物;
(八)摆摊设点开展经营活动;
(九)刻画、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
(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十一)擅自围、填、堵、截溪流等自然水系和水库;
(十二)破坏景观景物、基础设施和其它安全设施。
三、确需占用、征用、出让、转让森林公园内用地,或者进行建设,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征用、占用、出让、转让和规划建设手续。
四、凡违反《通告》规定的,坚决予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6 月 20 日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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