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灵秀山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的通告
来源:石狮市政府 2016-06-21 00:00 阅读人数:1

  石狮市人民政府文件

  狮政〔 2016 〕 11 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灵秀山森林公园保护与管理的通告

  灵秀山森林公园是经福建省林业厅批准建立的省级森林公园。森林公园划定的总面积为 337.6hm2 ,西与晋江市接壤,北靠仕林村,南与山下村毗邻,东接外西环路,涉及 4 个行政村(灵峰村、灵山村、灵狮村、仕林村)。为切实加强灵秀山森林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灵秀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农地、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水域等资源及设施,均属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破坏、出让和转让,实施封山育林。

  二、严禁在灵秀山森林公园范围内:

  (一)圈养放养猪、牛、羊等牲畜;

  (二)开荒种地、采石、取土;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四)砍伐、滥伐林木,以及采种、采脂,或以采药为名掘根、剥树皮、非抚育性修枝等其他毁林活动;

  (五)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纸、野炊及其他用火行为;

  (六)采集或猎捕伤害各种野生动植物;

  (七)新、改、扩建各类简易搭盖、永久性建筑和构筑物;

  (八)摆摊设点开展经营活动;

  (九)刻画、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

  (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十一)擅自围、填、堵、截溪流等自然水系和水库;

  (十二)破坏景观景物、基础设施和其它安全设施。

  三、确需占用、征用、出让、转让森林公园内用地,或者进行建设,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征用、占用、出让、转让和规划建设手续。

  四、凡违反《通告》规定的,坚决予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6 月 20 日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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