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来源:南安市政府 2016-07-15 00:00 阅读人数:1

  南政〔 2016 〕 33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6 日起 ,在我市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业务。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我市辖区范围内。自 2016 年 7 月 16 日起 ,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审核,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 “ 不变不换 ” 的原则,在 2016 年 7 月 16 日前 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只要不动产权未发生转移和变更,就不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自 2016 年 7 月 16 日起 ,可受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暂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待另行公告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咨询电话: 0595-86387625 。

  五、本公告由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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