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化县规范打井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德化县规范打井市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打井市场,加强行业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打击私采乱钻、利用机井排污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水利钻井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县境内从事取水井施工的各种形式的打井组织(包括凿井队、站、厂等,以下简称打井队)
二、德化县水利局是全县打井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水法》的宣传、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费征收、查处违法钻井案件等。
三、严格取水审批。凡在本县境内取水打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将打井井位、取水层位向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申报,经审核批准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方可与机井公司签订打井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委托钻井队开展打井业务。
四、严禁无证打井。从事打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没有打井资质的打井队,一律不准在本县境内从事打井作业。打井队必须持有县水利局颁发的《凿井开工通知书》方能从事打井业务。各打井队只能在《凿井开工通知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打井工程施工。
五、严格控制跨区域打井。县外打井队在本县境内承揽打井工程的,必须事先经县水利局进行资质审核,并办理《凿井开工通知书》,否则不准施工。
六、严格控制打深水井。工业、灌溉用井提倡取浅层水、打浅层井。对生活所需的深水井要严格审批,强化监管,打井施工必须严格按规范操作,防止浅水资源的流失和破坏。
七、强化打井监管。井队在成井结构、工艺、技术、用材质量、打井收费、安全施工等方面,服从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成井后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成井报告及有关资料,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加强现有机井管理。要落实对现有机井的管护责任,对本县境内的机井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城区范围内应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缴交污水处理费,缴费标准按(德政〔2005〕185号)文规定执行。严禁使用现有机井(含废弃机井)进行排污,如发现排污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已废弃机井采取科学措施及时进行封堵。
九、严格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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