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安市政府 2015-11-18 00:00 阅读人数:1

  南政办〔 2015 〕 247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

  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淘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制定了《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

  道路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拉动区域经济发展,本着维护土地和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工作,遵循 “ 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 ” 的原则,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海高速公路复线南安金淘至仙游(南安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文〔 2011 〕 65 号)及其他征收个案会议纪要和近期南安辖区内在建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土地、房屋征收主要原则

  (一)土地、房屋面积及地上物确认办法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金淘镇负责辖区项目红线图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2 .征地红线图内,土地、房屋面积、地上物现场清点由镇、村分管负责人及现场测量人员、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土地部分)、村镇站(负责房屋部分)、权属人(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3 .土地、房屋面积、地上物汇总应当由镇、村、测量单位及权属人等共同认定、签字确认。

  (二)地类认定根据实地地类,参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农业税纳税记录进行认定。

  (三)有关果树数量的确认办法:

  1 .果树数量的确认,以实际征收果园地清点的果树数量,但果树数量应控制在相对合理株数以内(龙眼、荔枝、橄榄、红柿、芒果每亩 25 株以内,杨梅、芦柑、杂果等每亩 80 株以内)。

  2 .农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星果树参照地上物补偿标准给予清点补偿。

  (四)房屋安置以建制村为安置单位(点)。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1 .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阳台半封闭按 50% 计算建筑面积,全封闭按 100% 计算建筑面积。

  2 .平屋的天井按 50% 计算征收面积;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 50% 计算征收面积。

  3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其楼底层高度在 2.4 米 以上,阁楼层高最低处净高不低于 1.6 米 ,阁楼按其使用面积的 50% 计算征收面积。

  4 .通往屋面的风楼,其层高低于 2.2 米 (不含 2.2 米 )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附属物给予补偿;层高超过 2.2 米 (含 2.2 米 )的,按 100% 计算征收面积。

  5 .征收民房顶层斜屋面和楼中楼架空层部分面积计算:对于楼房顶层斜板高度在 2.2 米 以上(含 2.2 米 ),按实际房屋结构的 100% 计算征收面积,对于低于 2.2 米 部分,按实际房屋结构投影面积的 50% 计算征收面积。对于楼中楼挑空部分面积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6 .在房屋征收确定房屋高度时,原则上民房层高一般不超过 3.5 米 ,对于超高民房(不包括祖祠堂、古大厝)超过 3.5 米 的,每增加 1 米 按相应结构追加补偿 5% ,未达 1 米 的按超过的实际高度折算追加补偿。

  (六) 1 .寺庙、骨灰堂、祖祠堂、公妈厅层高超过 3 米 不足 6 米 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 2 倍计算;层高超过 6 米 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 3 倍计算; 2 .阴宫(亭)高度在 1.5 米 以下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 2 倍计算;高度超过 1.5 米 不足 3 米 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 3 倍计算。

  (七)构筑及装饰标准较高的古大厝建筑经项目指挥部会同建设部门认定后,房屋补偿参照 “ 砖混结构 ” 补偿标准。

  (八)征收房屋以 “ 需征收的尽可能整栋征收 ” 为原则,确保道路两侧景观整齐规范,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二、土地及地上物征收与补偿

  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分为耕地、果园、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七大类,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1 ;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2 ;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3 。

  征收房屋周边埕地、菜地等按实际地类标准补偿;征收土地红线外边角地,面积在 20m2 以内的,按实际地类给予征收补偿,超过 20m2 不予征收;简易搭盖用地、水利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周边地类确定补偿;企业用地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需要安置的企业用地和其他公共用地,政府统一提供安置地的,土地不再另行补偿;实行货币安置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用地按照其所在地块,参照本区域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 无完整土地手续按实际地类补偿标准征收。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1 .住宅房屋征收与安置工作是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征收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确有困难的被征收户由其所在镇、村或所在单位负责临时过渡安置。

  2 .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参照附件 4 ;征收房屋附属物包括风楼、水井、围墙、猪舍、地面附属物等以及房屋主体结构外的浴室、厕所等,附属物和简易搭盖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5 。

  3 .征收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确需安置,可采取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方式相结合,从土地集约利用考虑,以集中安置为优选方式。

  集中安置房建设由镇、村选址,按规定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集中安置(镇规划区外)的宅基地根据 “ 一户一宅 ” 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集中安置区按每亩 3 户的用地规模控制; 根据被征收人宅基地的面积,按照 “ 拆一还一、互补差价 ” 的原则给予安 置 。

  零星安置(镇规划区外)根据 “ 一户一宅 ” 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由被征收户自行安置;安置地由镇、村会同被征收人选址定点,逐级上报,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

  选择货币补偿、不须安置地的个人住宅,其货币补偿金额包括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参照附件 4 ),室外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参照附件 5 ),被征收宅基地补偿费(按旱地的标准补偿)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过渡期限为 12 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5 元 /m2? 月(简易搭盖以下构筑物不计过渡费)计算并予一次性结清。

  4 .安置类型的认定

  10 户以上(含 10 户)统一集中安置认定为集中安置,否则认定为零星安置。

  5 .安置地补偿标准:安置地的补偿按实际用地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6 .集中安置地结算指标的确定和集中安置地 “ 五通一平 ” 补助标准。

  集中安置的安置地结算补助指标按被征收宅基地 1 : 2 的比例确定;集中安置 “ 五通一平 ” 的补助,按确定安置地结算指标 80 元 / 平方米给予补偿,直接拨到负责安置所在村委会。

  7 .零星安置地结算指标的确定和零星安置地 “ 三通一平 ” 补助标准。

  零星安置的安置地结算补助指标按被征收宅基地 1 : 1.5 的比例确定;零星安置 “ 三通一平 ” 的补助,按被征收宅基地 52.5 元 / 平方米给予补偿,直接发放到被拆迁人账户。

  8 .安置地报批税费列入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土地房屋补偿安置费项目。

  9 .选择集中安置或者零星安置的,住宅过渡费按 5 元 /m2? 月(简易搭盖以下构筑物不计过渡费),过渡期限按一年计算。

  10 .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按南政文〔 2005 〕 173 号文规定处理。

  (二)经营性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底层涉及到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的,应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二是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三是持有效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其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 2 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 8 米 )。

  准店面(指以店面的形式建设,有实际经营,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其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 1.5 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 8 米 )。

  (三)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征收

  工业及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按附件 6 执行。

  征收机关、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按本征收方案规定标准补偿。

  四、“三杆”及管线(道)等设施的迁移补偿标准

  (一)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关于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燃气、自来水等管线部门的 “ 三杆 ” 、管线迁移及建设费用的问题,其中 “ 三杆 ” 及管线包括电力杆线、通讯杆线、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等,按照长期合作互相支持的要求,由各相关业主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三杆或管线迁移工作,并自行承担各自搬迁费用,迁改涉及的民事问题由征收要求方负责。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 2009 〕 28 号)执行。

  (三)地下光缆: 150000 元 / 公里

  (四)独立的变压器台迁移(包括接入杆线): 30000 元~ 60000 元 / 台

  五、 涉及其它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定作个案处理,报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指挥部研究确认并报南安市政府批复,纳入征收费用核算。

  六、 国省干线横八线南安市金淘镇过境段道路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节约用地,总额控制;任务包干、责任包干,限期完成原则,由金淘镇按本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金淘镇应做深做细做好被征收地群众的思想工作,按规定签订协议,限时搬迁,并及时发放补偿安置费;具体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各辖区路段征收安置及施工过程中各种民事问题。凡是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权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南安市人民政府及项目建设指挥部要加强对征收安置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跟踪时序进度,及时通报问题,督促尽早完成征收工作任务。

  七、 本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执行。

  附件: 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 .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

  3 .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

  4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5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6 .工业及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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