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化县公安局贯彻执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德化县 2012-10-17 09:31 阅读人数: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
法规规章和规范
发布机构: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8-08
索引号:
QZ11101-0200-2012-00089 
备注/文号:
德政办〔2012〕131号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化县公安局贯彻执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德化县公安局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德化县公安局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

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公安局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2〕149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集聚,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二次创业”, 结合我县《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德政〔2008〕55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顺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有关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认真梳理并废止与上级要求不相适应的限制性措施,坚持积极稳妥,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由原来的限制型、审批制管理向服务型、核准制管理的转变,进一步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进一步明确我县各类落户政策

(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的引进人才(含体育部门引进的“柔性引才”)和各种科技、管理及其他紧缺专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我县。

(二)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我县工作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我县。

(三)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离校前在本县落实就业单位或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在本县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我县。

(四)大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县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实际工作已满2年(需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有稳定住所,可将户口迁入我县。

(五)凡有意来我县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其本人户口可随其档案先挂靠在县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实就业单位后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就业所在地。

(六)与我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其本人可将户口迁入经办人事代理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七)与我县人才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其本人可将户口迁入人才派遣机构集体户。

(八)在我县普通中学具有正式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以上(含2年),现就学我县普通中学高中部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现就读学校审核并统一造册报学校所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就读于本县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按国家、省、县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对合法拥有的自建房(含集资建房)、合法购买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正式分配的公房,申请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签订购房合同已全部、部分交款或银行抵押贷款并实际入住的,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户口不迁入的,也可由业主指定一户已实际入住该房屋的已婚子女家庭整户迁入。

业主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的,可照顾其已入住该房屋生活的境内亲属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十)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县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可为其境内亲属在投资兴办企业所在地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本县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到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

(十一)被投靠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属我县驻军,符合公安部、省厅关于亲属投靠、随军家属有关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我县。

(十二)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县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所在县级组织、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我县。

(十三)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等人员,在本县有居住条件,可将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父母、子女户口迁回原籍。

(十四)原籍在我县,已辞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有稳定住所并实际入住的,可申请迁回原籍。

(十五)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德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县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县落户,可向拟定居地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我县。

(十七)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国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配偶和在外所生子女,可向拟定居地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县。

(十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县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十九)被评为县级或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父母、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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