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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批复!涉及晋江、南安、惠安、永春……
来源:泉州市政府办、泉州政务 2026-05-19 16:41 阅读人数:1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文批复——

  晋江市2026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晋江市2026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晋江市2026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南安市2026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惠安县2026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批复——

  南安市2026年度第三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永春县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晋江市2025年度第八十七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南安市2026年度第二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南安市2026年度第四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详情如下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6年度第三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安市2026年度第三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南政文〔2026〕1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要求,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申请的2026年度第三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官桥镇岭兜村农用地0.14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农用地0.14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14公顷。

  二、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批准后的用地要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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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永春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永春县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永政文〔2026〕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要求,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县申请的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五里街镇吾边村农用地0.1419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未利用地0.01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农用地0.1419公顷、未利用地0.0159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1578公顷。

  二、你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批准后的用地要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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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6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晋江市2026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26〕9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0.3557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其他农用地0.35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56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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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6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晋江市2026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26〕10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0.3359公顷(其中耕地0.24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罗山街道许坑社区旱地0.08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公顷,罗山街道樟井社区旱地0.1568公顷、园地0.05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2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68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6-15-01地块面积0.0037公顷。

  二、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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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6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晋江市2026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26〕7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0.4903公顷(其中耕地0.00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新塘街道后洋社区旱地0.0003公顷、园地0.0406公顷、林地0.0197公顷,新塘街道上郭社区旱地0.002公顷、园地0.4269公顷、林地0.000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90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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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6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安市2026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26〕1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2.2664公顷(其中耕地0.84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梅山镇灯埔村水田0.6147公顷、旱地0.2271公顷、园地0.5443公顷、林地0.6268公顷、其他农用地0.25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3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004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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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26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惠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惠安县2026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文〔2026〕3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境内农用地0.5157公顷(其中耕地0.04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惠安县辋川镇南星村水田0.0079公顷、水浇地0.0352公顷、园地0.0991公顷、草地0.3735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15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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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5年度第八十七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晋江市2025年度第八十七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晋政地〔2026〕3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要求,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申请的2025年度第八十七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内坑镇上方村农用地0.198公顷(其中耕地0.18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农用地0.198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198公顷。

  二、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批准后的用地要按规划用途使用,其中耕地0.1827公顷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做到数量质量双到位。

  三、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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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6年度第二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安市2026年度第二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南政文〔2026〕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要求,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申请的2026年度第二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官桥镇岭兜村农用地4.9199公顷 (其中耕地0.0443公顷)、未利用地0.04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农用地4.9199公顷、建设用地0.1168公顷、未利用地0.0467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5.0834公顷。

  二、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批准后的用地要按规划用途使用,其中耕地0.0443公顷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做到数量质量双到位。

  三、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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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6年度第四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安市2026年度第四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南政文〔2026〕1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要求,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申请的2026年度第四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诗山镇鹏峰村农用地0.1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农用地0.1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1公顷。

  二、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批准后的用地要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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