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管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泉州市中心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的减免。
减免原则
公租房租金减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减免对象
未曾违反过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可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向房源管理单位申请租金减免。
减免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租金50%
1.保障家庭中有1名一级、二级、三级残疾成员的,或保障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人的,残疾人应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保障家庭中有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20号)认定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
3.保障家庭中有特困供养人员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应当给予保障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免交租金
1.保障家庭中有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的;
2.因突发重病、突发灾难、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保障家庭暂时性经济特别困难的(一般为6个月至24个月内,如困难持续存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时间可以延长);
3.保障家庭中有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每月医疗自费额占其家庭月收入50%及以上,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
4.保障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成员的,残疾人应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应当给予特殊保障的情形。
租金减免期限的起算时间
以申请家庭提交的书面材料所能证明的困难时间为准,减免期限的截止时间不能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租期,减免期限内申请家庭已缴交的租金不予退还。
申请材料
(一)《泉州市中心市区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另行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四)申请租金减免情形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相关文件;
2.公立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国家卫健委认定的重大疾病目录)诊断书(名称、格式不限,下同)、近6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清单(含自付金额);
3.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人员文件;
4.因公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牺牲及遗属文件;
5.因灾、因病致困家庭需提交《灾情说明》、疾病诊断书。《灾情说明》需由市、区应急管理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明确受灾损失金额;疾病诊断书需同步提供医保部门报销凭据。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承租公租房的房源管理单位申请并填写《泉州市中心市区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房源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泉州市中心市区公租房租金减免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初审
房源管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出具租金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的初审意见,市本级公租房房源报市住建局复核,区属房源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复核
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核通过的在市住建局官网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保护申请人隐私,除减免对象姓名、减免依据及理由、减免后租金、减免期限等基本信息外,不得公开与减免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出具《泉州市中心市区公租房租金减免审核确认书》给房源管理单位。
办结
房源管理单位根据《泉州市中心市区公租房租金减免审核确认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监督管理
(一)保障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租金减免的材料,如伪造材料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由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由房源管理单位追回相应减免租金。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保障家庭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追回相应减免租金。
(三)保障家庭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不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应主动向所承租公租房的房源管理单位申报,由房源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保障家庭不主动申报的,经核实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由房源管理单位追回相应减免租金。
(四)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租金减免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保障资格年度复核对享受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减免条件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减免资格,由房源管理单位追回相应减免租金。
(五)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租金减免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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