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公布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全市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新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公报,202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2858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96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10元。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如下:
一、上限标准
2024年我市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92858元÷12×3=23214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23214×12%+23214×12%=5572元(四舍五入)。
二、下限标准
(一)2024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96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960×5%+1960×5%=196元。
(二)2024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81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810×5%+1810×5%=182元(四舍五入)。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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