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泉州市卫生计生委主任蔡丽静,很高兴来到“新闻频道”直播间参与“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在此,我代表市卫生计生委欢迎、感谢各位听众朋友的参与。如果您对我委在开展计生服务管理、执行计生政策法规、政风行风建设等方面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您参与进来。我们将认真解答您的咨询,认真调查、核实、解决您反映的问题。谢谢!
[主持人]:蔡主任,近期,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意见》,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内容呢?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主要是改革一孩审批为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将再生育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进一步明确办理责任,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等方面。我市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主持人]:能否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一孩生育登记制度指的是什么?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生育第一个孩子,不需要进行审批,只要备案就可以。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均没有生育过的,怀孕后即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不要到计生办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计生部门不得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但是,对于群众确实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主持人]:规范再生育审批办理指的是什么?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①对于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②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③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除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外(有十四种情形不适合用承诺制),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当然,对于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生育服务证的,自然无效,我们还将把申请人的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主持人]:蔡主任,您刚才谈到,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将把其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省高院、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文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拒不缴纳或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对以虚假证明骗取计生证件的当事人;对以虚假证明骗取计生奖励的当事人;对“两非”案件涉案并处理的当事人,列入计划生育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互联互通。也就是说,我们将以“构建诚信、惩戒失信”为主题,通过联合惩戒的办法,大力推进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
[主持人]: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福建省。
[主持人]:独生子女是指什么对象?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除了《条例》的界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主持人]: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需要哪些材料?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需要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承诺声明。
[主持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退还?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主持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又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已享受的奖励是否要退还?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
[主持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无城乡差别?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无差别。我省已从2001年1月起实行农村单独两孩政策,此次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是将原来城镇实行的双独两孩政策改为单独两孩政策。
[主持人]:单身或离婚的家庭能否为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超过14周岁的,现要求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否办理?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独生子女证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原则上应一对夫妻方可办理。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孩子超过14周岁未达18周岁,可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实上仅一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独生子女相关证明后,依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如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等。
[主持人]:流动人口如何在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通过网上和现场两种方式办理。办证时,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需要网上申请的,请登录《泉州人口信息网》进入“网上办事”模块,或点击浮标窗口“流动人口便民服务系统网上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查询受理咨询电话,选择受理单位,网上提交申请,网上查询受理结果。
[主持人]:您说的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是指哪些?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主要有4种情况:①夫妻符合生育政策,一方在省内居住半年且流入本乡镇(街道)30日以上的,即可申请办理。②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或一方为外省另一方为本省外地市户籍的,要按规定办理《福建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③夫妻双方均为本省外地市的,在与流出地联系并经流出地书面确认后,即可办理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如果无法取得流出地书面确认,可按规定发放《福建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④夫妻一方为我市本地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内或外省户籍人口,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主持人]:流动人口可以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吗?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可以。计划怀孕的流动人口夫妻,一方具有本县(市)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县(市)户籍但在本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主持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都有哪些内容?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检查内容主要有: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其中医学检查有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检查1项。
[主持人]:我市地处东南沿海,涉外、涉港澳台生育的情况较多,如何界定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问题?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规定:①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②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主持人]:如何界定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①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②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主持人]:非公职人员的夫妻,一方原为城镇居民,结婚时将城镇一方的户口迁往农村一方,可否适用农村生育政策?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因婚姻、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自户口登记地址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适用农村生育政策。
[主持人]:蔡主任,我们提倡晚婚晚育,那么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可以得到什么奖励呢?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晚婚晚育的夫妻可以得到延长婚假、产假的奖励: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日。②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10日。③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主持人]: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一个子女,且都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这两个子女,是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待遇?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可以。原则上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更而变更独生子女待遇。
[主持人]:夫妇生育一孩,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奖励费后,孩子因故死亡。现又批准再生一个孩子,问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享受相关待遇?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可以领证。但原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注销,现在的孩子重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原来已享受过的一次性奖励,就不再享受。
[主持人]:关于计生管理服务中“常住人口”是如何界定的?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1、常住地和户籍地在同一村(居)的人口。
2、户籍地在本村(居),但在外无常住趋势的人口。
3、户籍地不在本村(居),但人在本村(居)有常住趋势的(如婚嫁、购房、长期租房等)人口。
对于常住地不明确(主要表现为多个居住地),其中一个是户籍地的由户籍地统计;若没有的,确定一个常住地。对于群众主动反映未纳入计生管理的,我市逐步推行由群众自我选择,即在其多个居住地中选择一处为计生常住地。
[主持人]:关于计生管理的迁移有哪些规定?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我市从2012年2月,开始推行计生网上迁移。以“稳定现状,减少不必要交接”为原则。
⑴人户分离。能确定常住地的,由常住地管理服务。不能明确常住地的,由户籍地进行管理服务。
⑵婚嫁。原则上由男方所在地建档服务管理。
⑶离婚。以户籍为依据,户籍迁回原籍的,原户籍地管理,未迁回的仍由原管理地管理。
⑷购房。购房并能提供入住依据,对象同意迁移的,可迁往新居住地。
[主持人]:结婚后女方是否一定要将户口迁至男方家庭?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从方便计生服务管理角度出发,建议结婚后女方将户口迁至男方家庭。但如果女方因客观需要不同意迁户口的,相关部门不得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强制其将户口迁出。
[主持人]:蔡主任,今年市委市政府又将计生“五项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请问我市这几年计生“五项工程”开展得怎么样?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从2005年开始,我市已连续11年把“安居、成才、致富、亲情、保障”“五项工程”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使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据统计,自2005年以来,各级财政累计投入“五项工程”的资金超过3.54亿元,受益群众超过181万人(户)。今年,市委、市政府继续把它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全市计划投入7003.4万元,又将会有31.33万人次在安居、成才、致富、亲情、保障等方面得到帮助。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蔡丽静答]:感谢听众朋友们的踊跃参与,感谢大家客观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感谢大家对计生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对刚才大家反映的问题,我们将派人进行调查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反馈。今后,如果您要咨询或者举报,如果您有意见或建议,请来信寄至泉州市卫生计生委收,或者拨打“12356”阳光计生热线,我们一定认真受理,认真核查,认真解决。
最后,再次感谢市纠风办和泉州广播电视台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对计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倍加努力,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