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泉州市物价局上线泉州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

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泉州市物价局局长施国宾,822日周四下午5:00-6:00,我将带领市物价局各相关科室的主要负责同志一起走进泉州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就我市的交通运输价格、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等涉及泉州市物价局职权范围内的价格和收费问题,现场接听广大市民的热线电话,与大家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欢迎广大市民踊跃参与,谢谢!

开始时间:2013-08-22 17:00:00

结束时间:2013-08-22 18:00:00

嘉 宾: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

主持人:泉州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

访谈地点:FM88.9泉州广播电视台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下午好。我是泉州市物价局局长施国宾。我真诚希望听众朋友们通过“政风行风热线”这个创办多年的品牌栏目对涉及我局工作职能的价格和收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我们工作的不足,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提高价格管理工作透明度。欢迎听众朋友参与本期节目。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深入调查、认真解决,并及时反馈。
 
[主持人]:今年市委开展“增强忧患意识  推动长远发展”大讨论活动,我们价格部门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哪些成效?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今年市委召开“增强忧患意识  推动长远发展”大讨论活动动员大会以后,我局立即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大讨论活动方案,出台《运用价格杠杆推动泉州长远发展》的37项措施,分别得到市委黄少萍书记和省物价局赖文达副局长的重要批示和肯定。这37项措施,既包括通过制定落实优惠政策来促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也涉及加强资源性价格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既有创新门票价格管理方式来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又有实施积极价格政策促进内需增长;还有通过加强价费监督检查,为泉州长远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可以说,这37项措施每项都是干货,很多已经得到落实并显现成效。比如,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天然气价格调整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供需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供气方以较低价格向全市建陶企业提供天然气,每年可为我市建陶企业节省1亿多元的购气成本,有效促进清洁能源的普及推广。再比如说,涉及民营企业的优惠价费政策方面。上半年,对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的电能表鉴定费、水表鉴定费、煤气表鉴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鉴定费、压力表鉴定费、电子秤鉴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统一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和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据测算,每年可为全市3000多家进出口企业减负近5000万元。还有,今年5月起,我市出台中心市区重污染高耗水行业差别水价方案,对使用自来水和原水的印染、皮革、造纸、石材、电镀、洗车等六大行业实行超定额用水差别水价,以此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加快转型升级。由于时间关系,我这里不一一列举。今后,我市价格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切实在推动泉州长远发展上作出更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主持人]:请局长简要介绍一下今年来我市价格运行情况。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今年1-7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上涨2.3%,比市政府确定的3.5%左右的控价目标低1.2个百分点,处于温和可控范围。其中,今年7月份同比上涨2.3%,环比上涨0.4%。统计的八大类价格累计指数中,食品、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类价格分别上涨3.8%、0.3%、5.8%、1.3%、1.1%、0.8%、2.2%,交通和通信类价格下降0.3%。

[主持人]:近年来,我市建立了哪些稳价控价工作的长效机制?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近年来,我市价格部门经过积极探索、总结稳价控价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健全了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机制、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平价商店运行机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机制、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主持人]:施局长,我们现在已经建成了几家平价商店?效果怎样?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我市按照“五个三”模式全面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五个三”就是注重三个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价格优惠与市场监管相结合、临时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经历三个阶段(制定方案、试点运营、全面推进),抓好三大环节(采价、审核、巡查),实行三个一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一点、平价带动销售消化一点、政府财政资金补贴一点),实现三方共赢(政府树形象、企业获效益、群众得实惠)。目前,全市共建立116家平价商店,以不低于10%的价差销售平价商品,累计销售额超过5亿元,群众受益超过6000万元,受到广大群众的赞赏。

[主持人]:如果价格总水平呈现大幅上涨,对于低收入群体,我们如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立了价补联动机制,以此来减轻低收入群体因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具体地说: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8%(含8%)时,开始启动对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我市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低于8%时,从当月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具体补贴的标准是:当我市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涨幅超过8%(含8%)但不超过10%时,发放当月价格补贴每人10元;当涨幅超过10%(含10%)但不超过13%时,发放当月价格补贴每人20元;当涨幅超过13%(含13%)但不超过16%时,发放当月价格补贴每人30元;当涨幅超过16%(含16%)时,发放当月价格补贴每人40元。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失业保险标准乘以月度价格同比指数涨幅的标准发放。另外,今年春节前夕,我们又向低收入群体每人发放50元的一次性补贴。据统计,自建立价补联动机制以来,全市共发放价格补贴超过4500万元,惠及近16万低收入者。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和春节临时价补机制,适时适当降低启动门槛、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方式,使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大幅波动而受到较大影响。

[主持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目前已高达近万元,物价部门能否出台控制收费标准偏高的政策?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培训费用由承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目前驾校培训收费偏高的原因,除了成本上升的因素,主要在于学员积压严重、培训领证周期长和考培机制等非价格因素。据了解,为促使驾训行业健康发展,抑制培训费过快过高上涨,省级部门正研究相关对策,我局也将继续关注。

[主持人]:驾校培训收费越来越高,物价部门应该查一查是否有串通涨价的嫌疑。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谢谢这位朋友的提醒。驾驶员领证是实行考培分离,考试费由公安部门收取,实行政府定价,属于行政性收费。驾校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培训费偏高具有经营成本、学员积压、考培机制等因素造成供需不平衡,形成培训费过高的现象。但是若发现有集体串通涨价的行为,欢迎各位给我们提供有效的线索,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主持人]:幼儿园能收取课本代办费吗?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收取代办费有明确的规定范围。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幼儿园不得将课本列入代办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书本费。

[网友问]:我因办理电动车牌照去社区开具车辆归属证明,社区要求我补交卫生费和群防群治费,否则不予开具。社区这种做法可以吗?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电动车上牌办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辆10元,任何部门一律不得以开具证明或盖章等理由“搭车收费”。群众如果发现有“搭车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58进行投诉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

[网友问]:我孩子就读民办幼儿园,学费年年涨,物价部门有何措施?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根据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报备和公示制度。即由民办幼儿园向价格部门提出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备案申请,经价格部门审核,认为民办幼儿园报备的收费标准符合该幼儿园成本支出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幼儿园提交的《报备表》上盖章确认其保育教育费标准。对不按规定报备收费标准或超过报备标准收费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采取个别约谈等办法责令幼儿园整改,教育主管部门将不予通过《办园许可证》年审。

[网友问]:孩子就读幼儿园才2个月,家长因工作变动需将孩子转园,那学费能退吗?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第八条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网友问]:我去缴纳有限电视收视维护费时,收费人员要求我再交每月8元的副机拓展包费用,声称若不交这笔费用,将看不到中央台第六套即电影频道等加密台。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有线电视用户在基本收视维护费正常缴费的情况下,用户的主副机终端能收看60套以上的包括中央台3、5、6、8频道的基本电视节目。副机扩展包费用属有线电视增值业务范畴,根据用户自愿选择并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副机服务协议》,不得擅自限制用户收看本属于基本电视节目的频道。如果强行收取,请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网友问]:我有一部小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交警叫来的停车场将小车拖至停车场,车辆并未损坏,尚能正常行驶,但车场工作人员不让我自己开,非得用清障车拖走,还收取了拖车费200元。请问拖车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停车场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泉州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08】49号)规定,事故清障施救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应由事故车辆的车主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救服务企业,事故车辆若能正常行驶,不得强行拖拽,也不得以清障车或以工作人员代驾等其他理由强行收取拖拽费。交通事故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按车辆实载座位和吨位计收,如5座以下小车每次200元,摩托车每次40元。更多具体标准可拨打12358咨询。

[主持人]:行政暂扣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是多少?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根据我局《关于重新核定泉州市区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2】159号)和《关于重新核定行政暂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03】168号),行政暂扣车辆停放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泉州中心市区(指鲤城、丰泽、洛江)的行政暂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泉州市物价局制定,具体标准根据停车场设施设备情况划分为4个类别,比如小型汽车停放在一类停车场,收费按每24小时计收8元,停放在三类停车场(指临时搭盖)只能每24小时收取6元。其他县(区、市)的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可询问12358。

[主持人]:中心市区道路两侧的停车泊位对小车大都按每次5元收费,如果停放时间长了,遇到下一班次交替值守的收费人员,还得再交5元,否则不让车开走。请问规定的收费标准应该是多少?以后再碰见上述情况,我必须再交5元吗?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我局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泉州市区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2】159号)规定,道路停车场收费时段为每天8时至22时,其余时间实行免费停放。停车场经营者有计时条件的必须实行计时收费方式,无计时条件的采用计次收费方式。比如在主干道对小型汽车在30分钟以内临时停放的不收费,此后半小时以内3元,超过30分钟 加收2元。举个例子,假如一部小车停放2个小时,应收费7元。同一辆车当天最高收费35元。车主若碰到多收费的情况,应向经营者索要收据,并及时拨打12358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主持人]:最近媒体报道中心市区道路周边有5000多个经交警部门施划的停车位,其中有一部分是免费停放的。那么车主停放车辆时如何判别哪些停车位属免费停车泊位?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中心市区经交警部门划定的道路停车位在实行收费前,相关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向辖区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作收费公示牌,实行“阳光收费”。如果停车场(点)没有公示收费内容,车主可视该停车位为免费停车位,有权拒绝缴费。当车主遇到停车乱收费行为时,欢迎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物价部门将及时查处。

[主持人]:我市一名出租车司机,所属的公司叫我们要去泉州金鸡驾校进行继续教育培训,驾校收取每人80元费用,如果不去参加培训的话,交通运管机构将不予通过从业资格证的年审。请问,80元的继续教育费用应由驾驶员承担吗?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依据国家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2011年第13号令),出租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按规定应由出租车企业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企业应承担委托培训的教育费用,不得向驾驶员收取费用。

[主持人]:出租车调价听证会在年初就已召开,现在已过去半年多了,究竟何时才开始调价呢?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您提的这个问题是出租车司机朋友共同关心的问题。首先告诉出租车司机朋友,听证会议不是决策会议,是征求各方意见的会议。今年年初,在听证会举行过后,我局和交通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的方案,由于此项工作影响大、涉及面广, 5月初,又应市政府要求,对部分听证内容召集代表再次进行论证。实际上,为缓解出租车运价压力,我局在新的运价政策出台前,采取了过渡性措施,即在计价器运营8公里外每公里加收0.5元燃油附加费和每趟次收取2元燃油费附加的临时性加价,就是考虑了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和司机朋友的诉求。我们将以最快速度争取新运价政策的出台,请各位司机朋友安心运营,静待佳音。

[网友问]:我居住的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咨询过物价部门说这种情况属于前期物业管理,物业费应当按核定的标准收取,但问题是物业说要涨价了,原先每平米1元,现在得涨至1.5元,不然将退出管理,还说物价局的最高标准达1.9元。物业能说涨就涨吗?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所谓的双过半业主指的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主持人]:小区物业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用后,又以电梯产权属业主所有为由,向业主收取电梯保养费每年150元。是否允许?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保养费)已进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已收取物业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电梯保养、年检等费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又向业主收取电梯保养费,属乱收费行为,可以拨打12358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网友问]:我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中介除按交易房价收取2%佣金,还要再收1000元交易资金安全监管费、代办权证费用400元、代办按揭费用1000元。请问这些收费合法吗?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根据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有关规定,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为合同成交价的2.5%(买卖双方合计),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除此之外,根据客户自愿选择,中介公司还可向客户收取权证代办费、房屋入住手续代办费、按揭代办手续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权证代办费为买卖双方合计不超过400元,房屋入住手续代办费为买卖双方合计不超过400元,按揭代办手续费按不超过500向买方收取。房产中介收取1000元的交易资金安全监管费和代办按揭费用1000元属乱收费和多收费行为。

[网友问]: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后,由于我家的人口多,用电金额比实行阶梯电价前增加不少,向电业部门申请分表计费遭拒绝,并说是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价部门有这样的规定吗?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全面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后,为适当解决人口数量较多的家庭户(简称“一户多人口”)用电负担问题,对户籍人口在6人及以上的家庭可以分表或执行合表电价,但由于实际操作中无法准确掌握居民家庭居住人口数量变动情况,因此必须要求“一户多人口”的家庭产权证和户籍证明要能对照。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持有关材料向电业部门申请分表。

[主持人]:不少病患者对医院之间以及医院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差异较大存在一定疑惑,希望物价部门能给予解释。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您提的这个问题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药多价”。医院之间的药价存在价差,是因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经过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按中标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进行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则是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加上同一药品品种有不同企业中标,中标价格也有差别,因而形成不同的销售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只要不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可以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实际价格,而且,同样的药品由于进货渠道、销售模式的不同,药店的销售价格也存在差别,只要是低于政府限价,形成“一药多价”现象是完全正常的,在政策上也是允许的。

[主持人]:医院的药品价格比外面的药店要贵许多,听说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要进行改革,实行零利润销售,是否能介绍相关的政策规定?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好的。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改革是整个医疗价格改革的重点,关键环节是实行药品零差率,也就是除了中药饮片外,全部按照进价零差率销售,药品不单单指基本药物,而是涵盖医院所有药品,总体目的是促进医院合理用药,减轻群众的就医负担。我们从去年开始在个别县级医院进行试点,目前正对试行效果进行评估,尚未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开。

[主持人]:泉州动车站内和晋江机场内销售的各种商品都非常贵,零售价格特别高,遇到动车或飞机晚点,不得不在里面消费,真承受不了。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对于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但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如果动车站、机场的商家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未按规定标明商品价格和服务费用,或者利用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消费者可拨打12358投诉。

[主持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价格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投诉?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消费者维护自身价格权益的主要方式有:一是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二是监督价格行为和价格活动;三是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书信、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来访、网上投诉等多种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消费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以便有效维护自身价格权益。一是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为及时处理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请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物价部门举报。二是消费者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时,应实事求是地映情况,并提供其价格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或凭证。三是举报时应留下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联系方式,以便查处后能及时回复有关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主持人]:什么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大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均可调解处理,调解不收费,过程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主持人]: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一、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3、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4、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二、七种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1、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2、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3、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4、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

 5、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6、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7、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主持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有时限规定吗?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泉州市物价局局长 施国宾答]:刚才,与听众朋友们的一些互动,体现了听众朋友们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更让我们感受到自身肩负的责任。我们将把听众朋友们反映的这些问题和意见带回去,仔细研究,认真落实,及时反馈,并以此改进和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我们的工作,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向我们反映意见和建议。最后,再次感谢泉州市政府纠风办、泉州广播电视台为这次直播付出的努力,再次感谢听众朋友对我们工作给予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