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9日“纠正零售企业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专题节目

[主持人]:清理整顿这项工作你们经贸部门是牵头单位,请你谈谈为什么要开展清理整顿这项工作?清理整顿的时间、范围、内容是什么?
 
[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调研员 蔡尔纯答]:开展清理整顿这项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等五部门以及福建省经贸委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我们经贸委牵头,会同市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制定了《泉州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整顿的时间、范围、内容以及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提出了清理整顿自查自纠、联合检查和严肃整改各个阶段的工作步骤,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清理整顿的时间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清理整顿范围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主要从规范促销服务费、禁止违规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三方面入手开展清理整顿。

 

[主持人]:如何开展清理整顿这项工作?通过这段时间来清理整顿成效如何?

 

[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调研员 蔡尔纯答]:清理整顿主要是采取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依规依法的方法,通过开展自查自纠、联合检查和严肃整改步骤,有效推进这项工作开展。

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加大协调力度,扎实部署推进,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出动检查人员1300人次,检查大型零售企业350多家,查阅供应合同150多份,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指导意见书30多份,督促整改违规收费问题20多个。查补税款13.17万元、罚款5.73万元、滞纳金25.49万元。

 

[主持人]: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哪些费用属于违规收费?
 
[泉州市泉州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宗锋答]: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费用均属于违规收费。
 
[主持人]:请问零售商品如要向供应商收取费用,是否要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泉州市泉州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宗锋答]: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明码价格的形式可以是价格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价格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价格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与标示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价格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持人]:下一步物价部门对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有何措施?

 

[泉州市泉州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宗锋答]:第一,加强宣传落实好明码标价制度,要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价格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第二,加强市场监管,不定期开展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的专项检查工作,供应商如发现零售商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向物价部门投诉。第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并在媒体予以曝光。

 

[主持人]:案例1:我公司前阶段在向当地某一家大型超市的供货报价是最低的,可仍是无法入围,经了解是对方的采购员江某见我公司没有交纳回扣,因此不同意我公司的货物入围,且经向同行打听,才知道这位江先生收受回扣的胃口很大,每一批货物要进他们的商场,起码得给他5-10万元的回扣,而且他还说收取回扣是采购的“行规”,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并不违法。这些回扣不用上交公司。
问:1.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定罪,具体罪名是什么?2.简述为什么。
 
[泉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柳新群答]:江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从犯罪主体来看,该公司江某系该民营公司采购部采购员;2.从主观方面看,江某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索取,表现为故意;3.从客观方面看,江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且未上交公司,归个人所有;数额已超过追诉标准五千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主持人]:案例2:我公司2011年12月中标成为咱们市一个大民营企业的供应商,可是他们公司的采购部采购员孙先生却向我索要5万元的回扣,我们考虑到孙先生系具体经办人员,害怕其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只好给了他3万元“好处费”,但我们又不懂得我们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问: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简述理由。2.我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简述理由。

 

[泉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柳新群答]:1.孙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犯罪主体来看,该公司孙某系该民营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主观方面看,孙某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表现为故意;从客观方面看,孙某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已超过追诉标准五千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2.你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本案中你们已中标成为公司供应商,其向孙某支付3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案例3:2012年8月,高某利用担任某民营公司采购部采购员的职便,在采购过程中向我公司的竞争对手刘某索要回扣5万元人民币,从而并让刘某公司的商品得到大量采购,而我们公司却落选了。经了解,刘某称这笔回扣的支付已经他们公司总经理许可,而且是从公司财务处支取的。
问:1.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泉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柳新群答]:1.高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犯罪主体来看,该公司高某系该民营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从主观方面看,高某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表现为故意;从客观方面看,高某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已超过追诉标准五千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2.刘某的行为应以其公司作为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如何确定?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邱鹏亮答]: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主持人]: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如何处理?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邱鹏亮答]:对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二是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主持人]: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此张发票能否抵减销售额?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邱鹏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主持人]:如何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颜伟宏答]:一是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迅速开展清理工作。将有关的文件迅速进行认真传达,迅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领会实质,并指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明确时限,开展重点工作。二是领导高度重视,工作强力推进。全面落实领导负责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尽其责,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把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作为今年效能评议项目。我局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安排部署检查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统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持人]:如何利用税收管征手段,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颜伟宏答]:一是加强宣传辅导。在税收宣传活动中公布相关规定,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新政,自觉抵制违规收费行为。二是严格认定标准。组织学习相关要求,掌握不同企业状况标准,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认真做好清理工作。三是对外从全面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和税收管理入手,对内从规范税收执法、健全岗责体系、落实问责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出发,加强对企业经营合法性、以及税收管查工作内外两方面的审查、督察。据不完成统计,我局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专项活动3次,核查企业3户,查补税费金89395.55元,预计可指导减少违规收费9多万元,惠及10多户供应商。

 

[主持人]:如何以提升提升服务水平,助推守法经营供应商的发展?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颜伟宏答]:一是在此次工作中,我局还同时推进优质服务工作,拓宽沟通联系渠道,及时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召开税企座谈会,开展专门培训和上门服务,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分析、汇总涉税问题,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问题,健全财务核算制度。二是并开通畅通的投诉渠道。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意见和信件,做到有投诉必有回复。三是同时密切关注供应商生产经营情况,引导、鼓励供应商理清发展思路;借助服务平台,挖掘有利于供应商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增强优惠政策执行力度。

 

[主持人]:我们知道,工商部门是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也是此次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的成员单位之一。请市工商局的柯副局长和大家聊聊工商部门在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中做了哪些工作?成效怎样?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柯法胜答]:对零售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历来是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按照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分工,工商部门重点负责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物价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今年来,市工商部门加大这方面的监管执法力度,检查大型零售商289个(次),检查供应合同2216份,发放行政指导意见书115份,有效督促整改轻微违规收费问题52个。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6件,其中查处零售商商业贿赂案件5件,罚没金额近6万元;查处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案件6件,罚没金额4.5万元,有效地震慑了违法零售企业。
 
[主持人]:工商部门查办了一批案件,确保很好地整顿了零售商的经营行为。应该说,通过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才能促使企业才能守法。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柯法胜答]:没错,加大案件查办工作是我们一项重要措施,但我们并没有局限于处罚。在处罚的同时,我们注重加强对零售商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上门宣传《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竟争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有消费纠纷时,及时做好有针对性的行政指导工作,对零售商进行规范性教育,将消费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主持人]:的确如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才能起到最好的执法效果。关于对零售商的消费投诉也是大家关心的一个话题,今年工商部门受理这方面的投诉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柯法胜答]:工商“12315”投诉电话投入使用较早,是广大消费者熟知和认可的消费投诉渠道,每年都受理调处大量的消费投诉。今年来,市工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达到了52439件,涉及投诉大型零售企业的投诉共有796件。对这些消费者投诉,我们都能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公平、公正地予以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调研员 蔡尔纯答]:刚才,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听众朋友们对泉州市经贸委、物价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职能分工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提出了许多角度新颖、客观中肯的建议。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大家对开展这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也让这些职能部门的同志更加深刻地感受到自身肩负的重任。我们将把这些建议带回去,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切实加以改进和提高,使“政风行风热线”成为我们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一个新起点。希望大家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的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形式向我们反映意见和建议。最后,再次感谢市纠风办、市广播电台为我们政风行风建设付出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给予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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