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上线《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

   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志生,3月29日下午5:00—6:00,我将带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科室的主要负责同志一起走进泉州人民广播电台889新闻频道《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就有关我市的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等问题,现场接收广大市民的热线电话,与大家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欢迎广大市民踊跃参与,谢谢!

开始时间:2012-03-29 17:00:00

结束时间:2012-03-29 18:00:00

嘉 宾: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

主持人:泉州电台新闻频道

访谈地点:FM88.9泉州电台新闻频道

[主持人]:无证经营药品要承担什么责任?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医疗单位等机构向患者提供使用药品有什么规定?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主持人]:对医疗机构调配处方有什么规定?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主持人]:什么是假药?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主持人]:生产销售假药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持人]:在网站上卖药是不是合法的?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网上卖药这件事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网上销售药品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国家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里面就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网站卖药才是合法的,如果听众朋友想在网上购药,应该先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查一下售药的网站是否合法?如果没有经过批准的,那就是非法的,那他销售的药品就存在着质量风险。目前我们全国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书的网站只有63家,可以上国家食品药品网站就可以查到。  

[主持人]:生产销售劣药应受什么处罚?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5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应如何处理?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按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规定处理。

[主持人]: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该怎么办?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在预防、诊断、治疗或调节生理功能的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有害的和意料之外的反应。它不包括无意或故意超剂量用药引起的以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旨在及时发现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以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对有关药品加强管理,避免同样药品、同样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护更多人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消费者服用药品后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的,要停止服用可疑药物,去医院就诊、治疗。并携带药品说明书及外包装,向出售该药品的药店、医院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药店和医院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具有治疗作用的同时,有的亦存在不良反应。但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表明是不合格的药品,也不应与“毒药”、“假药”、“劣药”、“不能使用”相提并论。

[主持人]:药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报名条件?如何报名?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药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报名条件是:

    (1)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情节严重的药品从业不良行为。

    拟报考人员可向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电话登记预报名,报名培训、考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主持人]:什么是保健食品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保健食品必须经审批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才能生产销售。

[主持人]: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治疗疾病,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可以长期食用,饮用方式经口以胃肠道为主。

药品:用于治疗疾病,允许有一定的副作用,不能长期服用,使用方式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肤、口服等。

[主持人]: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保健食品允许声称保健功能,适用于特定人群,具有规定的每日服用量,不能替代正常的膳食。

普通食品不允许声称保健功能,为普遍人群食用,无规定的食用量。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李志生答]:感谢各位听众,感谢泉州人民广播电台主办的“政风行风热线”,通过这一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沟通群众、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平台。通过刚才听众朋友们的踊跃参与,咨询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许多问题,我们深切地体会到了大家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优质服务和良好行风的关注,令我们倍感肩负的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保障全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的重任!在这里,我向广大听众朋友们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将认真履行职责,竭诚服务百姓,为保障大家饮食用药安全尽我们所能,希望大家继续关心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也希望大家经常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今后,听众朋友如需要咨询和投诉有关药品质量问题请拨打联系电话22169901、22169905;或登录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网上留言;也可以直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还可以继续通过《政风行风热线》进行反映,我们将认真对待,予以答复,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最后,非常感谢市纠风办、泉州人民广播电台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行风建设作出的辛勤劳动!感谢大家对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支持和关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