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您好,请您能否介绍一下贵单位换发二代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如何换发二代证?
[嘉宾答]:2004年以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换发二代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群众满意第一”要求,超常规开展工作,如:开辟外出返乡人员绿色通道;开展异地办证;开通“夕阳红通道”(派警车接送老年人);加班加点、延时服务;特事特办,服务高考学生;大力协外,帮助外省公安机关为其在闽人员办理换发二代证工作;开通直通车服务,将二代证受理窗口前移到偏远村庄),据统计,全市累计受理二代证580多万张,基本完成我市16周岁以上人员换发二代证工作。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先在派出所免费采集合格的二代证照片,然后到户籍窗口申请领取(换发)二代证,并交纳工本费。办理时应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对于换领证件的,要携带原证件。
[网友问]:近期很多人在讨论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应怎样补办,是否需要“挂失”,以及丢失后证件被人捡到冒用,证件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请介绍下有关情况。
[嘉宾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居民身份证等重要身份证件,要妥善保管,尽可能防止丢失、被盗。
[网友问]:近期很多人传言“一代证”即将停止使用,请介绍下有关情况。
[嘉宾答]:关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何时停用,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果公民依法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无论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否仍在有效期内,都应当交回公安机关,即使没有交回公安机关,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全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放已超过10亿张,新的证件同时具备机读和视读功能,具有较强的防伪性能,更加便于公民办理各项社会事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我们也建议没有换领二代证的群众尽快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网友问]:有很多人反映一些身份证无法在银行办理业务的问题,请介绍下有关情况。
[嘉宾答]:群众反映的“群众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在银行办卡,银行说是公安部门没有认证”的说法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公民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只要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社会各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目前,银行机构使用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公安机关提供给银行机构在办理特定银行业务时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在联网核查系统无法正确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银行机构应积极采取其它方法进行验证,若银行机构无法举证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身份证,不得以公民身份信息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无法核查为理由拒绝办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规范,各银行机构都应遵守,群众遇到该问题可向该银行网点的上级部门进行反映。
[网友问]:请问“暂住证”如何申领,其收费情况是怎样的?
[嘉宾答]: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所(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报《暂住证》。新版《暂住证》将统一在全市各地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所(站)办理。流动人口只要到入住地的服务管理所(站)办理登记手续,即可领取《暂住证》,如因用工、就学需变更暂住地,只需到新入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所)免费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无需重新办证。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行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省财政厅、物价局也全文转发了此份通知。通知中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暂住证工本费”(5元)也被列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范围。目前市流管办已明文禁止在办理暂住证过程中收取工本费,以及其他形式的搭车收费。流动人口在服务管理所(站)办理暂住证的过程中,如遇到违规收费及搭车收费的情况,应保留好证据资料,并及时向市流管办举报(举报电话22180374),市流管办将坚决予以查处。
[泉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处长 朱志雄答]:通过今天的“政风行风热线”活动,听众朋友们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客观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大家对我市公安户政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在这里,我向广大听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大家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公安户政部门及派出所户籍窗口的政风行风给予监督。对于刚才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将立即派人进行调查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反馈。今后,听众朋友对户政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可以来信或来电,来信请寄泉州市公安局户政处收,如果您需要投诉、举报户政部门及派出所户籍民警政风行风问题的,请您拨打 “22180578”热线电话。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会逐个调查处理,你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研究处理结果将逐个向听众朋友们反馈和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