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监督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局制定了《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作方案》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17日
附件: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阳光、文明执法,提高监管效能,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法〔2016〕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6〕8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员名单
为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措施能够顺利实施,经研究,我局决定成立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钟文成(市住建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王惠萍(市住建局副局长)
副 组 长:陈进平(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志铭(市住建局副局长)
陈拥军(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许金城(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成 员:陈成联(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科长)
蔡海鸿(市住建局村镇建设科科长)
王锦辉(市住建局勘察设计与科技科科长)
叶向荣(市住建局建筑业科科长)
张元镐(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科长)
王学玲(市住建局行政审核审批科科长)
吴启荣(市住建局政策法制科副科长)
黄辉煌(市住建局办公室干部)
(二)“领导小组”下设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质量安全监管小组、勘察设计监管小组、名镇名村保护监管小组、建筑市场监管小组、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小组、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小组等七个工作机构。
1.协调办公室:依托在市住建局政策法制科,办公室主任由吴启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辉煌同志担任。负责“双随机”抽查的协调工作、省住建系统抽查监管平台建设的对接工作。
2.质量安全监管小组:依托在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组长由张元镐同志兼任。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建立该检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制定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方案、具体抽查事项的数据收集与录入工作、开展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工作等。
3.勘察设计监管小组:依托在市住建局勘察设计与科技科,组长由王锦辉同志兼任。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施工图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建立该检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制定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方案、具体抽查事项的数据收集与录入工作、开展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工作等。
4.名镇名村保护监管小组:依托在市住建局村镇建设科,组长由蔡海鸿同志兼任。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建立该检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制定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方案、具体抽查事项的数据收集与录入工作、开展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工作等。
5.建筑市场监管小组:依托在市住建局建筑业科,组长由叶向荣同志兼任。负责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建立该检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制定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方案、具体抽查事项的数据收集与录入工作、开展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工作等。
6.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小组:依托在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组长由陈成联同志兼任。负责房地产市场检查工作和物业管理活动检查工作,包括建立该检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制定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方案、具体抽查事项的数据收集与录入工作、开展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工作等。
7.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小组:依托在市住建局行政审核审批科,组长由王学玲同志兼任。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建立该检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制定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方案、具体抽查事项的数据收集与录入工作、开展该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工作等。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规范、务实、高效”以及省住建厅随机抽查机制的工作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省厅对接做好全省住建系统随机抽查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区分不同领域和专业,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随机抽查的事项可线上抽取,可过程留痕,可责任追溯;压缩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实现既依法履职,又体现改革服务精神,防止检查任性,切实解决执法检查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讲求实效。随机抽查不搞“一刀切”,要结合工作实际,从法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中梳理出推广双随机事项清单,并对不同的监管事项、监督对象采取差异化运行管理机制,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推广随机抽查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确保监督检查事项依法有序的前提下,实现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信息协同。将抽查结果与既有信息平台对接应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提高监管效率。
——坚持公开公正。主动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及相关运行机制等信息,约束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加强对监督检查权力运行的监督,实现检查权力“阳光下”运行。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省住建厅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我局决定先选取“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等7项检查事项,在市住建系统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具体清单详见附表),并将根据形势变化或者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部门法定职责,及时公布本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中,已列入全市住建系统清单范围的检查事项,应当自动纳入本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
(二)建立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
待省住建厅公布省住建系统抽查监管平台的建库规则后,各监管小组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涉及的抽查事项确定相应的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届时省住建厅将统一组织各级主管部门做好具体抽查事项、名库等的数据收集、录入工作。
各监管小组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8月30日前将检查人员库及检查对象库的信息报送协调办公室(局政策法制科)。(联系电话及传真:22178955,电子邮箱:fzk22178955@163.com)
完成时限:2016年8月30日前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执法力度,也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具体抽查频率和比例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可根据具体工作性质、检查事项特点、专业繁杂程度对抽查数量、频次作出适当调整。对投诉举报多且经查属实,或者列入黑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监管异常的市场主体或项目,可以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各抽查事项的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各监管小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住建厅的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各监管小组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双随机”抽查事项实行“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涉及的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职责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上级移交督办案件,接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查处,不得再自行移交其他部门,查处结果应当按时反馈。检查结果应与信用管理相结合,使检查结果成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机制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已明确要求将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查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各监管小组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马上行动起来,以改革的担当,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随机抽查监管方法,细化工作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法定监督检查事项,各级各部门也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推行联合抽查。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双随机”检查应一次性完成。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同一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统筹安排,合并检查,一次办结。对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设的县(市、区),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相应调整监督检查机制,采取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联合检查等办法,明确一个牵头部门,保证7月1日后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省住建厅将在省住建系统抽查监管平台投入运行前组织专门培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住建厅的培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清单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责任单位) |
1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5.《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 7.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 |
1.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2. 3.全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以及工程检测、预拌砼专项检查。 |
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2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施工图审查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143号)第三条 |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以及绿色建筑专项检查 |
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3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管理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条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情况(按保护规划开展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情况等)。 |
市住建局村镇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4 |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七条 2.《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
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招投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反法定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
市住建局建筑业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5 |
房地产市场检查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活动是否符合有关商品房销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房地产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估价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6 |
物业管理活动检查 |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7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四条 |
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
|
市住建局审批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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