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泉港区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泉港区商务局
2021年5月8日
泉港区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证行政效率,根据省市区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由我局起草,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全区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对经济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务发展政策措施;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提交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五)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局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定外,同时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人事任免、局内部管理事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依法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条 局综合股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包括具体议题的收集、决策目录的编写及归档及督查工作。
局有关股室(以下简称“责任股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前期调研、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综合股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局综合股在征求局内各股室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并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纳入年度目录的决策,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决策目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责任股室、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年度决策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由责任股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字进行调整。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责任股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因商务改革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职能股室的,由分管领导协商或主要负责人确定责任股室。
第十一条 责任股室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决策草案。
第十二条 在决策过程中,责任股室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责任股室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责任股室应当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责任股室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
第十四条 责任股室应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风险等级较高的,责任股室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暂缓讨论决定或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责任股室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责任股室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六条 责任股室应当严格按照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在提交局领导集体决策讨论前5个工作日内,应当送交综合股进行合法性审查,综合股审查后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综合股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决策讨论。
第十八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草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草案的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责任股室应当同时报送决策草案、公平竞争审查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意见的,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过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责任股室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调整、完善措施。
经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责任股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后交由综合股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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