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泉政办规〔2025〕17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5年9月,国务院批复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明确将“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列为核心改革任务。为深入落实这一国家战略部署,持续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效能,推动泉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向深层次、高质量方向迈进,我市在《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泉政办规〔2023〕13号)的基础上,结合发展新形势、新需求修订完善,正式制定出台新的《泉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若干措施》聚焦激发创新主体转化动力、提升转化服务效能,通过多维度举措构建具有泉州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体系。具体包括:推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机制,支持设立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推动科研院所市场化转型发展;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与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扩大泉州科技创新券支持覆盖面;激励专业服务机构深耕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培育壮大技术经纪(理)人队伍,奖励优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渠道,全方位为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市场保驾护航。
三、工作进展
面向各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及市工商联、企联等社会组织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8条,均已采纳。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形成《若干措施》。
四、范围期限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一)修订要点
1.针对原政策中可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条款表述进行修改。
2.优化政策调理
(1)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全市技术合同登记额,新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补助条款。
(2)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布局建设省级概念验证中心及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在原政策“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中新增共性技术平台专项补助。
(3)为进一步培育我市技术经纪(理)人队伍和发挥技术经纪人(理)作用,扩大对技术经纪(理)人培训机构的补助范围。
(二)政策内容
《若干措施》从供给端、需求端、服务端3方面入手,凝练优化原有政策,形成新的9条措施。
1.供给端方面
(1)推动科研院所市场化转型,按照“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产业化公司”的模式,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对高校院所就地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省级补助的,按20%给予叠加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设立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给予创新孵化中心建设运营补助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以此打通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创资源对接渠道,开展联合研发、人才共享及成果转化工作。
(3)新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对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50万元,每个登记方每年奖励资金最高100万元。
2.需求端方面
(1)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面向全国征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并发榜,揭榜立项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并允许财政资助资金拨付至市外高校院所等合作单位使用,吸引更多优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
(2)扩大泉州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支持我市企业向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每家每年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3.服务端方面
(1)新增支持建设市场化运营的中试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对经认定的中试平台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运营补助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获得省厅认定及考评优秀的按照省级补助1:1配套,通过政策支持促进我市中试验证平台发展。
(2)强化对第三方技术经纪人和服务机构激励,支持培育一批技术经纪(理)人,给予相应奖励;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促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单个项目奖补最高10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
(3)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激发登记机构积极性。
六、注意事项
本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泉州市科技局 0595-2828281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