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6月9日印发了《泉州古城及周边区域国有企事业单位低效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储与盘活利用暂行规定》(泉政办规〔2025〕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规范泉州古城及周边区域空间资源优化配置,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低效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合理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政策期限
暂行规定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从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重点、操作流程、配套政策和部门职责等方面对泉州古城及周边区域国有企事业单位低效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储与盘活利用进行规定,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明确了《暂行规定》适用于泉州古城及周边区域,总面积7.18平方公里,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具有独立宗地且已进入泉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数据库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暂不适用于非独立用地国有资产,例如职工宿舍、房改预售住宅等)。
第二部分是工作原则。明确了通过“收储出让”“收储划拨”途径进行盘活利用,遵循“保护优先,叠加从严”“规划引领,分区引导”“自愿申请,批次推进”“简化流程,快速响应”的操作原则。
第三部分是工作重点。涉及两方面:带建筑收储、出让,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带建筑收储、出让方面,明确了具有盘活利用价值的建(构)筑物,可在建设用地收储、出让等过程中予以保留,出让条件应明确规划用途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的规划条件。权属单位应开展保留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确保建(构)筑物的日常使用安全。
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方面,明确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地上建(构)筑物,未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地上建(构)筑物和已融资抵押的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的处置办法。
第四部分是操作流程。分为申请,论证,审核审批,“招拍挂”出让,项目建设及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共六个环节。明确了各环节所需材料、责任主体、步骤、规则等。
第五部分是配套政策。包括鼓励国有企业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相关政策、“协议出让”作为补充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责任三方面。
第六部分是部门职责。明确了《暂行规定》涉及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四、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联系电话:0595-2217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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