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9-05 17:46 阅读人数:1

  2024年9月2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4〕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花卉苗木产业发展,把花卉苗木列为全市乡村重点特色产业,实施优势产业提升行动。经过多年努力,我市花卉苗木产业呈现集约化、规模化、特色化的发展态势,花卉苗木总面积达12.4万亩,全产业链年总产值达115.3亿元,位居全省前列。市政府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出台《关于大力扶持现代花卉产业发展意见》、《关于进一步扶持花卉苗木产业发展意见》,两个《意见》出台至今已十余年,相应的政策措施已不能适应我市花卉产业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政策措施。《若干措施》的出台有利于推动我市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中,每一条措施都明确了具体的任务内容、工作举措和责任单位,主要内容有:(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根据各地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产业发展基础,将永春县、南安市、洛江区、安溪县和德化县划为一类花卉苗木产区,其他县(市、区)划为二类花卉苗木产区。(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2025年起在2024年基础上市级财政增加安排100万元的专项资金,一类花卉苗木产区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资金,二类花卉苗木产区根据县级财力或者产业需要尽力配套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盘活国有林场的林地资源,建设花卉苗木生产基地;引导花卉苗木企事业单位利用荒山、荒地、园地等,积极拓展花卉苗木生产用地,涉及耕地的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进出平衡”问题,涉及林地的给予“三通一平”费用补助;引导社会资本设立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花卉金融产品,探索新型贷款和担保模式;加大对参加设施花卉种植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在省级财政给予30%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30%的保费补贴,县级财政配套20%的保费补贴;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供电部门对花卉苗木生产用电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收费。(三)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被新认定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对自主独立选育或作为第一选育单位选育花卉苗木新品种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对获得省级财政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命名的建设单位;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含泉州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花卉苗木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引导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花卉苗木从业人员开展非公技术职称评审。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盆景艺术大师或乡土专家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五)加快花卉苗木市场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建设综合性现代花卉苗木交易市场,吸引全国大型花卉苗木企业入驻,打造集花卉贸易、信息交流、物流配送、公共服务等于一体的交易市场,逐步升级为覆盖全省乃至辐射全国的花卉苗木交易中心;支持建设花卉产业园区,按照“一地一品”打造一批特色花卉苗木生产示范基地,对园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六)延伸花卉苗木产业链。对新建或改造提升温室大棚的;对购置花卉精深加工设备的;对在设施花卉大棚内推广应用物联网等设施设备的;对露天连片种植鲜切花、切叶的;对建设花卉采后处理设施的;对实施基地景观化、观赏化建设的;对推进花卉“互联网+”建设的花卉苗木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七)培育花卉苗木产业新型主体。支持花卉苗木企业和农户创办新型林业产业合作组织,评定一批市级林业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家庭农(林)场,对企业或合作社抱团发展,新建发展联盟的给予补助。(八)扶持花卉园艺协会发展。花卉园艺协会对于承接世界园艺博览会、中国花博会、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等国际或国家级展会的;对于举办(承办)或组织参加省级、市级、县级的专项花事活动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九)努力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对承办国家或省级花事活动费用;对参加省级以上大型花卉展会的花卉苗木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或奖励。(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鼓励支持有实力花卉苗木企事业单位对外开展交流合作,推广国际先进生产流程,提高出口花卉产品品质,建立完善花卉苗木产品直接进入国际拍卖市场的商业链条,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三、实施期限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莉萍  联系电话:0595-2210552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