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道路设施不断建设完善,原《规定》中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为提高我市城市道路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功能,确保我市道路设施完好率,决定重新制定《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二、《规定》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市区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09〕196号)、《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6〕1290号)。
三、主要内容
该规定共二十九条,分别对城市道路的概念、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规划、提升、管养要求,道路范围内禁止性要求,道路范围内污水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管理等进行规定。
一是管理及执法主体。明确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二是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新旧城区道路规划,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与道路发展、建设规划协调。
三是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四是承担城市道路建设要求。承担城市道路建设的单位办理质监手续后方可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将进行处罚;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五是实施道路分级养护。鲤城区(不含江南新区)和丰泽区内的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
六是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列明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的行为,违者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是临时占用道路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未取得许可或未按照许可内容挖掘道路的,将进行处罚。
八是挖掘城市道路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未取得许可或未按照许可内容挖掘道路的,将进行处罚。
九是道路挖掘时间限制。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在交付使用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是道路建设设计排水设施。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必须保证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因施工需要迁移、改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的,应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
十一是向城市道路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向城市道路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要求排放。
十二是迁移、拆除、并入照明实施的规定。因施工需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勘察同意,并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迁移、拆除市区道路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影响照明设施正常使用及照明效果的,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城市道路、广场的照明设施要并入市区路灯网络统一管理的,均须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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