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4〕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认真开展指导帮扶工作。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督促指导辖区内列入2024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持续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指导企业制定清洁生产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按时推进。企业应自名单公布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评估,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二、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纳入2024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提升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落实责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应于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门户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或临时性停产等原因暂缓或取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发布2个月内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三、其他工作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执法帮扶工作,对存在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推进。
联系人:王飔溦(市局法规科财科,28017382)
邮箱:qzhbfxk@163.com;
陈建煌(市环科所,22594281)
邮箱:hks22594281@126.com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4〕2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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