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30 15:55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4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认真开展指导帮扶工作。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督促指导辖区内列入2024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持续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指导企业制定清洁生产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按时推进企业应自名单公布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评估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二、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纳入2024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提升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落实责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企业应于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门户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或临时性停产等原因暂缓或取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发布2个月内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汇总后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三、其他工作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执法帮扶工作,存在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推进

联系人:王飔溦(市局法规科财科,28017382

邮箱:qzhbfxk@163.com;

陈建煌(市环科所,22594281

邮箱:hks22594281@126.com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与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42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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