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并转报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05-25 14:16 阅读人数:1

事项名称

依法提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并转报

事项类别

其他权责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 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2.《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 年发改委、环保部令第 38号)
第九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
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 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法规与科技财务科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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