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依法提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并转报 |
事项类别 |
其他权责事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 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法规与科技财务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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