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及配套管网工程—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一期))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27 17:15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及配套管网工程—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一期)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827-9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及配套管网工程—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一期)

二、建设单位: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南路南侧,金浦水闸东侧,黄石社区西侧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裕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新建水质净化中心1座,建筑占地面积41850.82m2,设计污水处理总规模14万m3/d,一期污水处理规模7万m3/d,一条DN1600、1.9km的尾水排放管道。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采用“格栅池+沉砂池+AAO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次氯酸钠接触消毒池”处理工艺,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项目尾水排放执行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体标准。

2、大气环境

水质净化中心的格栅池、沉砂池、AAO生物池、污泥浓缩池等污水处理单元及构筑物进行加盖或密闭处理,同时对污泥脱水间、污泥料仓进行集气,产生的恶臭气体集中收集后经1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

3、噪声环境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格栅渣、沉砂、污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污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控制标准,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监测废液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环境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在生态环境公示网平台上将《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及配套管网工程—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简本)进行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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