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石狮市锦尚东店一级渔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03-30 09:14 阅读人数:1

泉环评〔2021〕表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石狮市锦尚东店一级渔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石狮市锦尚东店渔港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石狮市锦尚东店一级渔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征求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意见,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石狮市锦尚东店一级渔港工程,年设计卸港量为4.25万t,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北防波堤兼码头315m(其中内侧256m兼做码头)北引堤353m(由6.5m拓宽至20m);南码头200m南引堤196m;原防波堤拆除7.49万m3;港内炸礁7.83万m3,港池开挖28.73万m3;渔港办公区建筑面积1200m;配套建设水电设施等其它配套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规模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福建省石狮市锦尚东店一级渔港工程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严格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⑴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

⑵炸礁爆破施工应尽量避开鱼类繁殖、产卵期,制定详细的炸礁爆破施工方案;疏浚物、炸礁石应进行回填利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施工过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⑶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收集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加强施工粉尘的控制,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场地平整开挖等易产生粉尘的施工作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⑷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2、港区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由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B级标准以及石狮市锦尚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后,进入石狮市锦尚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锦尚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集中处理。

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经由船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

3、卸鱼区应定期清洗,鱼产品废弃物等及时清理。港区边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4、港区运行过程中应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港区边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港区生活垃圾、船舶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工人定期清运。鱼产品废弃物回收后作为饲料或农田、果树的肥料使用。隔油沉淀的废渣,多为腐烂发臭鱼产品,应及时收集并外运至垃圾焚烧场集中处理。

6、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落实环保责任,并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港区成立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与泉州市海域溢油应急指挥系统联动。

三、福建省石狮市锦尚东店一级渔港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COD≤1.051吨/年,氨氮≤0.131吨/年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生态调查)。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请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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