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06-10 17:41 阅读人数:1

  泉环评〔2019〕表10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丰泽生态环境局、南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清源山风景名胜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两大部分,其中污水收集系统主要包括主管道以及接户管道铺设,管道总长度66522m;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污水处理站及其配套设施,共有76座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总量为1390吨/日。具体建设内容、规模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污水处理工程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进一步优化完善管线设计布局、污水处理站设置、施工临时场地布置等,尽可能减少永久及临时占地,尽可能减少工程对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的影响。

  应按报告表要求将选址在桃源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站移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严禁选择水源保护区内的林地进行浇灌,防止灌溉后的水流入饮用水源保护区。施工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作业,严格控制施工废水和固体废弃物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

  2、切实落实各项生态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控制地表植被破坏。做好陆生、水生动物保护,杜绝施工人员捕杀野生动物。做好表土层收集及保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功能及植被恢复。

  3、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回用于场地抑尘,不得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项目能就近接入污水管网的区域,污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网,污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不能接入污水管网的区域,污水经新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采用滴灌的方式用于林地灌溉。

  4、应采取施工场地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

  5、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及午间施工须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选择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污水处理站边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1类标准。

  6、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统一收集,及时清运,禁止随意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运至北峰污水处理厂和城东污水处理厂,与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一同处置。

  7、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保责任,并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杜绝施工期、运营期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请丰泽生态环境局、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属地范围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按双随机管理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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