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惠安小岞风电场工程(一期)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2015-11-03 15:24 阅读人数:1

 

  泉环验〔2015〕52号 

 

  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惠安小岞风电场工程(一期)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 

 

福建惠安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要求,受省环保厅委托(闽环评函[2011]279号),我局于2015年7月30日组织对你公司小岞风电场工程(一期)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惠安县环保局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审查意见。根据项目验收调查表、验收组意见及惠安县环保局审查意见,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惠安小岞风电场工程项目位于惠安县小岞镇东山村东侧的残丘上,项目环评文件于2010年11 月9日通过福建省环保厅审批。项目设计及建设内容包括11台单机容量2000kW、轮毂高度80m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2MW,并配套建设一座110kv 升压站、铺设电力电缆25.5km、控制电缆10 km、光缆10km及主控制建筑配套设施。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内容包括6台单机容量2000kW(6#至11#)、轮毂高度80m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2MW,并配套建设一座110kv 升压站、铺设电力电缆25.5km、控制电缆10 km、光缆10km及主控制建筑配套设施。项目一期工程于2011年7月开工建设,一期工程总投资14396.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1.45万元。 
  现场检查时,1#至5#风机尚未建设,6台(6#至11#)风力发电机组及配套升压站、接线已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了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包括6台单机容量2000kW(6#至11#)、轮毂高度80m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2MW,并配套建设一座110kv 升压站、铺设电力电缆25.5km、控制电缆10km、光缆10km及主控制建筑配套设施。 
  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验收调查结果 
  (一)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1、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升压站外绿地浇灌,不外排。项目建有20m3油水分离式事故贮油池。机组检修或突发事故时产生的油污以及维修过程中擦拭油的抹布经收集后送至福清市发强特种油有限公司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处置。 
  2、控制施工场地作业面积,减小施工占地影响范围;邻近迎风坡的风电机在坡底部栽种固定坡面;输电线路和通讯电缆避让乔木和灌丛;铺设公路和便道顺应地形的自然走向和坡度进行设计;铺设电缆时,挖掘沟槽的土方堆放在沟槽走向的迎风一侧。回填土夯实。施工方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控制施工车辆数量,减少尾气排放;施工人员租用民房,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和隔油池等处理后用于道路洒水抑尘。弃土用于拟建惠安电厂填海。施工方加强施工队伍管理,杜绝野蛮施工,严格限制高噪声、强振动设备的使用。风机周边生态植被正在恢复;巡视道路尽可能利用场址范围内的既有道路进行改造,减少了占地和对地表的扰动;施工便道、维修便道部分使用村道及新增2.5km。 
  3、项目验收调查期间开展了公众参与调查,被调查公众对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基本表示满意。 
  (二)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结果:项目升压站昼、夜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声环境敏感点目标昼、夜间噪声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2类标准要求。风机所排放噪声在经200米的噪声排放达标距离衰减后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2类限值要求。经调查监测,距离8#、9#风机200米范围内的2幢民房,噪声监测昼间和夜间均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2类限值要求。 
  升压站厂界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监测值低于标准限值,无线电干扰场强也低于标准限值,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 
  三、验收结论 
  根据验收调查报告表、验收组意见及惠安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该项目一期(6#—11#)基本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原则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针对验收现场检查提出的意见及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报告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对临时用地及时整治复垦或恢复植被。 
  2、提请并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合理规划风机周边的土地利用功能,在风机为中心半径200m范围内禁止新建民房、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若发现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点声环境质量超标,应采取拆迁或对居民住宅安装隔声窗等措施,确保达到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本工程配套的110KV输变站线路应按依法按规定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4、项目二期工程建设完成后,应重新办理竣工环保验收。 
  5、加强与项目所在地镇村的沟通协调工作。 
  6、加强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请惠安县环保局督促并指导建设单位做好以上工作,并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30日 

 

抄送: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泉州市环境监测站,惠安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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