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类别: | 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 |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 2012-08-24 |
索引号: | QZ11100-0200-2012-00129 |
备注/文号: | 德政〔2012〕266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4日
福建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福建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凡在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视照片和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保护区由福建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行使管理职能。
四、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定期组织对自然资源的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五、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按照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进行。未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六、保护区管理局应当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建立联合保护委员会,以保护公约为基础,构建“三防”常态协调工作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及其边沿地带一切自然灾害及其安全隐患得到有效预防和根本处置。
七、保护区管理局下设三个管理所,管理所依法依规行使所辖片区资源安全与发展的直接管理职责,以及辖区周边的“三防”工作、区内野外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
保护区管理局依省林业厅批准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检查哨卡,依法行使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检查,所在的管理所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时依法提请管理局作出相关处理。
八、严禁携带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保护区管理局依法负责对运入、经过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
九、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三个功能区,由保护区管理局设立界碑及功能区标志。保护区的界线不得调整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
十、核心区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只允许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以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前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十一、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福建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进行。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局管理。
十二、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树根、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影响、干扰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十三、保护区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十四、保护区内的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集。确因科学研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集。
采集矿物、土壤标本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十五、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实验区内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经保护区管理局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野外用火。
十六、保护区内的村民应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十七、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内的村民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时,应事先征得保护区管理局的同意。进入保护区的外来劳动力必须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服从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
十八、保护区周围的单位在筹建可能对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时,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在建设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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