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泉州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22771928
传真号码:0595-22768138
电子邮件:22771928@163.com
邮政编码:362000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花园路160-2号办公楼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二)政府信息的分类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政策文件、机构职能、发展规划、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监管、突发公共事件、公务员招录及其他法定要求公开的信息。
(三)编排体系
清源山管委会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渠道
1.泉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清源山专栏”:https://www.quanzhou.gov.cn/zfb/xxgk/zfxxgkzl/ztzl/qys/
2.官方微信“中国清源山”:

3.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泉州市档案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庄府巷24号政府机关大院10号楼一楼查阅室,联系电话:0595-22390890
泉州市图书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311号图书馆二楼阅览室,联系电话:0595-22199085
4.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
泉州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771928
传真号码:0595-22768138
电子邮件:22771928@163.com
邮政编码:362000
咨询地址:泉州市丰泽区花园路160-2号办公楼二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2.当面申请及咨询:申请人可选择到清源山管委会(办公地址、电话如上)或到市档案馆:
咨询电话:0595-22390890
传真号码:0595-22390890
办公地址:泉州市庄府巷24号政府机关大院10号楼一楼查阅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填写完整后将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邮箱22771928@163.com,《申请表》应真实、完整、清楚填写。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见附件)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办公地址、传真如上。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清源山管委会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选择到清源山管委会、泉州市档案馆,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办公地址、电话如上。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应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申请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一并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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