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泉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林天法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
二、任命王莹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任命刘志健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任命孙越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五、任命李芳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六、任命李玮玲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七、任命余卓立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八、任命张小燕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九、任命张东亚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任命张兴裕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一、任命陈志杰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二、任命陈建宇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三、任命林艳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四、任命郑玉蒜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五、任命郑荧莹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六、任命贺张翡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七、任命骆志鹏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八、任命黄有志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九、任命黄仲谋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十、任命黄玮鹏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十一、任命蒋秀华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十二、任命傅嘉钦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十三、任命蔡斯哲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十四、免去李小兴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十五、免去夏惠英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二十六、免去郑玲玲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二十七、免去黄川龙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二十八、免去黄哲明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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