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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上下限 新标准下月起实行
来源:泉州晚报 2020-06-20 09:18 阅读人数:1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市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新标准。与上一年度相比,缴存额上限标准提高了314元,下限标准分别提高了22元、20元。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公报,2019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142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2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70元。

  调整后,2020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71142元÷12×3=17786元,因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7786×12%+17786×12%=4268元(四舍五入)。

  下限标准方面,2020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720元,因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720×5%+1720×5%=172元。另外,2020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570元,因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570×5%+1570×5%=158元。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高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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