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鋆(身份证号:350521*********010):
关于你于2025年07月09日09时44分驾驶闽CDU7197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案,为查清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信合大厦四楼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1.闽CDU7197号车辆行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2.你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的车辆及驾驶员信息,你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的账号于2025年07月09日的接单信息;
3其他证据材料。
如你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调查询问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臻锋、蔡佳任
联系电话:0595-68293836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信合大厦四楼
附件:《调查通知书》(闽泉二交执调字〔2025〕第30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