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青祥(身份证号:431124*********119):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单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拟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违法行为处理中心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闽泉四交执(2025)通字第6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骆庭明、陈永泉 电 话:0595-68291922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800号
附件:《违法行为通知书》{闽泉四交执(2025)通字第64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