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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缴纳差旅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等事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缴纳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闽财行〔2018〕2号)和《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励市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二、凡由县(市、区)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不得拒收。
三、除接待单位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委办发〔2016〕31号)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原则上快餐每人每餐15元,桌餐每人每餐25元。具体缴纳办法分为两类:第一类在餐饮服务单位(如宾馆、餐馆等)用餐的,出差人员可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应凭证;第二类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属于代收代付项目)。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期间,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索要交款凭证,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车辆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
五、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款情况并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六、各县(市、区)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后,应向市直机关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分别抵顶接待费和车辆运行支出。
七、本通知自
附件: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泉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2日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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