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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出台
来源:泉州晚报 2013-03-13 09:42 阅读人数:1

  近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食安办联合制定下发《泉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根据试行的追究制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是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二是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三是食品监管部门监督不力,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四是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五是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六是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是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八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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