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法院、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注销登记等有关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2022-08-10 09:17 阅读人数:1

  南法〔2021〕70号

  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就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注销登记等有关事项便利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破产管理人的身份与职责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刻制破产管理人章,代表破产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档案查询、注销登记、股权变更等事项。破产管理人在前述事项办理中存在履职不当等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通报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督促其依法履职。

  二、破产企业信息公示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破产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提升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参与人有关事项办理的便利化水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 应当依法将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

  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进行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配合。

  三、破产企业相关登记信息的查询与调取

  (一)破产企业登记信息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并调取破产企业的商事登记档案资料(含基本信息资料及原始资料, 包括股东名称、认缴出资情况、股权质押、受限等情况)。申请时,破产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二)破产企业在南安对外投资的股权登记信息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并调取破产企业在南安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相关登记信息。申请时, 破产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四、破产清算企业注销

  (一)简易注销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予以办理。申请时,破产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文件: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加盖破产管理人章)、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的文件、已领取纸质片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证照、印章遗失或无法接管情形的处理

  因破产企业证照、印章遗失或无法接管等情形,破产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无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破产管理人指定联络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自主发布营业执照的遗失作废声明,相关登记申请材料中需要加盖破产企业公章的,加盖破产管理人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中需要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五、强制清算程序适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清算组。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刻制清算组章,代表强制清算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档案查询、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企业破产案件注销登记等有关事项办理沟通协调机制。双方定期互相通报、交流前述事项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由双方指定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 负责沟通、协调,推动问题的解决。

  南安市人民法院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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