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2021〕35号
为强化企业破产保障,规范企业破产审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付或垫付破产案件相关费用或补偿管理人报酬等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企业破产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省级、市级、县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
(三)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破产审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平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德化县人民法院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四条 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补偿:
(一)债务人可用于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价值极低、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二)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虽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但所支付的管理人报酬不足3万元的破产案件。
第五条 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可用于破产案件下列费用:
(一)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用;
(二)评估、审计、拍卖及管理、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
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尽职调查、公告、印章刻制、合理的差旅费等费用,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差旅费用参照科级公务员的补助标准,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3万元。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案情的复杂程度,包括债权人的人数、债权债务的数额、涉及的法律关系、社会影响、债务人企业规模、职工人数、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处置难易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金额确定的情况。
第七条 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收取的报酬明显过低的,管理人可以向本资金申请补偿。获得批准的,管理人报酬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德化县人民法院设立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负责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批、监督。监管组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督察室、审理破产庭室、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破产案件虽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但债务人的现金不足以支付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审计、评估、测绘等费用,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本资金预借相关费用,预借期间不计收利息。
管理人收取报酬前应归还前述预借费用。
第十条 管理人申请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十五日内向破产案件合议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补偿申请书,载明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及证据、申请补偿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及证据;
(二)德化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补偿申请表;
(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管理人报酬之外其他破产费用的相关支出票据;
(五)破产案件合议庭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管理人申请预借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预借申请书,载明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及证据、申请预借破产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金额、还款能力及相应证据;
(二)德化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预借申请表;
(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借条等预借款项凭证;
(五)破产案件合议庭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告知申请人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延期,由合议庭决定。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德化县人民法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使用破产专项资金的相关材料后,由承办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审查意见,报请破产法庭负责人审核后,集中报专项项目资金监管组研究决定。会议由负责破产审判的业务庭负责人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核意见,决定发放事项,并形成纪要。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后,由破产案件经办人员按照德化县人民法院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发放手续,管理人按照德化县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对管理人的申请经审核没有通过的,合议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德化县人民法院应加强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监管,形成专门的台账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做好破产费用相关票据的整理、保管、移交工作。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收款账户必须是管理人所在机构的账户,并由所在机构提供发票。
第十八条 使用企业破产审判专项资金的案件,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破产企业有财产追回或者发现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应优先退回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
第十九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训诫、罚款、并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资金预借必要清算费用。
强制清算案件依法转入破产程序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清算阶段产生的清算费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化县人民法院
德化县财政局
德化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德化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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