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法院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措施
2022-08-10 09:08 阅读人数:1
 

德法〔202150

 

为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协作,提高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质效,持续推进全县金融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和“僵尸企业”清理工作,释放闲置的社会资源,提升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推行预重整制度

由人民法院、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研判危困企业生产经营、商业模式、市场需求、品牌价值等情况,引导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启动司法重整。在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前,可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庭外重组,适时转入重整程序,做好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法院、工信商务局、金融办

二、落实企业破产处置涉税费优惠

税务机关应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办理企业破产事项报备。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并依法受偿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的欠缴税款(含滞纳金),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整个破产程序期间应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期间进行税务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将管理人依法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作为资产损失的证据,依法进行税前扣除。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应给予减免或延期申报缴纳。企业需领购发票、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函件,依法及时办理。重整企业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金融办

三、支持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工程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给予工程领域等特殊行业重整企业政策优惠,对重整成功的企业实施无差别对待。企业存在车辆违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重整成功后可凭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车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不受重整前违法记录的影响。车辆经人民法院拍卖的,车辆管理部门凭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加快办理过户手续,对车辆原有违法记录依照规定要求按不计分处理,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法院、住建局、公安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德化县支行

四、加快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管理人和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整计划执行中出资人权益调整股权变更登记。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裁定书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税务注销登记,市场监管局及税务机关应简化流程,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出具注销文书或清税证明。重整成功后企业需注销原分公司的,依法已对税款债权进行清偿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责任单位:法院、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五、合力推进破产企业资产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及时向管理人移交查控到的依法属于企业资产的财产,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理。查封机关拒不履行解封义务的,破产受理法院可直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执行机关应予以协助。

企业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的,应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财产处置中涉及土地和房产权属处置的,应当符合相应政策,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对土地和房产拍卖的转移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等事项。

对未办理首次登记、但实际具备登记条件的房产,登记机关应配合人民法院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首次登记;暂不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按现状处理,登记机关应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待完善相关手续具备首次登记条件后,予以首次登记。登记机关认为不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登记机关配合人民法院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首次登记。

责任单位: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人民银行德化县支行

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

人民法院应指导管理人全面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一旦发现涉嫌逃废债务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接收并开展调查,对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对应当起诉的案件,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查办的逃废债务犯罪案件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办理,并对案件立案、侦查、审判等阶段进行法律监督。

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七、强化重整企业资金保障

多渠道引进战略投资资金,引导银行业机构及民间资本参与重整,探索股权融资、债转股等多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融资产生的债务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

责任单位:法院、工信商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德化县支行

八、监督及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

管理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含律师、会计师、清算公司工作人员等)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调查令等法律文书开展调查工作,各银行业机构、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并主动协助配合。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抽调主管税务机关、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加入管理人团队。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组织硬性指标考核。

责任单位:法院、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金融办、市医保局德化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德化县支行

九、优化企业破产审判工作

推行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转换,优化资源配置。落实《德化县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申请财政补足专项资金,款项拨入人民法院专户,及时支付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切实解决此类案件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

责任单位:法院、财政局、工信商务局、金融办

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重点研究解决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交换、情况互通及工作衔接,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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