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无证明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4〕12号)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省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的通知》(闽建审改函〔2021〕36号)有关规定,为配合推进泉州市“无证明城市”试点建设工作,落实企业群众办理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时,免于提交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以及水、电、气、广电网络、通讯、中介机构等公共服务行业出具的结果材料,全面推进“减证便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介机构数据汇聚
(一)使用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结果材料必须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电子印章签章后再上传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实现数据汇聚和共享。
(二)社会投资类项目,鼓励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如属于泉州辖区内且非中介超市上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应按规定将中介服务结果材料加盖电子印章再上传至中介超市或“一企一档”平台,实现数据汇聚和共享。
二、规范中介机构数据调用
(一)使用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必须从中介超市上调用中介服务结果材料。
(二)社会投资类项目,如属于辖区内的中介机构也要按规定加盖电子印章上传中介超市或“一企一档”平台备用,由审批部门从中介超市或“一企一档”平台调用中介服务结果材料。
(三)网上申报时,项目单位应从中介超市或“一企一档”平台调用中介服务结果材料。
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代章)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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