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踏科技奖评选工作,规范评选程序,保证评选质量,根据《安踏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踏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
第三条 安踏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安踏科技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科技人员。重点面向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工程领域重大研究成果拥有者,适当向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倾斜。
第五条 安踏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年度获奖者中如有对泉州市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做出特别贡献,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可评为安踏科技特别贡献奖,每次评选1—2人,奖金追加至每人8万元。
第七条 安踏科技奖受奖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系列或重要研究成果、技术发明,或应用推广后使泉州市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保效益。
(二)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中,完成重要技术创新,促进泉州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使泉州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保效益。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生态环保效益。
上述“社会公益项目”指涉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第九条 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安踏科技奖。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十条 安踏科技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泉州市政协副主席、市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由泉州市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担任,委员由泉州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科协、安踏集团有关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安踏科技奖评选工作;
(二)审定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评审结果及评审建议;
(三)对安踏科技奖的评选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异议做出裁决;
(四)研究解决安踏科技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安踏科技奖评选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
(五)修订、完善安踏科技奖有关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安踏科技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泉州市科协,主任由泉州市科协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泉州市科协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安踏科技奖申报、评审工作,申报人员资格审查,接受咨询、异议协调处理等有关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安踏科技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主要负责安踏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建议,并为完善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科技方针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方向,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方向、动态。
(二)具有相关行业的正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是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评审专家组、评审办公室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用于佐证申报的技术成果、项目有关技术内容及评选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五条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全职在泉州市从事自然科学类科学研究等科技工作一年以上,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保效益的在职人员,均可申报安踏科技奖。
第十六条 安踏科技奖采取个人自主申报、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泉州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县(市、区)科协(或科协业务主管部门);
(三)高校科协;
(四)泉州市大院大所,市属企业,在泉三甲医院、省属企业、央(国)企。
第十七条 为确保推荐质量,推荐单位应当充分了解申报人的真实情况,认真履行推荐职责,做好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如所推荐申报人产生异议,推荐单位应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时应填写由评审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经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第十九条 用于佐证个人成就的科技创新成果应为近五年取得,且具有创新性、实践性、效益性,达到或超过本领域领先水平(属基础研究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用于佐证个人成就的科技成果需经成果完成单位盖章同意方可进行申报。成果属于多人创造的,申报人应是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并经前三名完成人共同签名、前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同意方可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技术、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作为佐证材料申报安踏科技奖。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汇总受推荐的所有申报人材料,按照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学科等5个专业类别进行分类,组织开展实质性评审。评审分为分组评审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
(一)分组评审。视当年度申报情况,对申报人按学科专业类别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进行分组评审,推荐不超过20名候选人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二)综合评审。组织知名专家组成综合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综合评审环节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成果、贡献大小进行排序,确定安踏科技奖建议获奖人员名单(不超过10名)。
(三)对排名前4的建议获奖人进行现场(或视频)答辩,确定安踏科技特别贡献奖建议获奖人员名单(1-2名)。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将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评审结果及评审建议报送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安踏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人所在单位或用于佐证的技术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安踏科技奖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处理异议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并确认异议内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内容,且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评审办公室可组织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委员会裁决。异议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核实清楚、化解争议的,不再参评本年度安踏科技奖。
第三十三条 受异议的候选人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对评审专家组做出的评审结果和评审建议进行审核、批准,在征得拟授奖对象同意后形成奖励决定,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对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奖章,视情举办奖励大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安踏科技奖获得者(或其代表性项目成果)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紫金科技创新奖、运盛青年科技奖等科技奖项。
第三十六条 各申报人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恪守科研规范和学术诚信。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剥窃他人成果者,即予取消申报资格,对已颁发的证书、奖章以及奖金,一律追回。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踏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安踏科技奖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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