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申报条件:(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二)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三)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四)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五)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或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一)内地居民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四)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
法定期限:离婚登记申请30日、离婚登记申请届满后30日内办理离婚证
承诺时限: 即办
办理机关: 各县(市)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