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06年11月15日发布,根据市政府2024年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中“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以及泉州的城市建设发展现状,经市政府协调,明确2023年4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由市住建局负责收取,不再委托市资源规划局收取。
二、修订过程
按照我市中心市区一体化建设决定,借鉴厦门市经验做法,多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市政府2024年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4年5月22日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4〕3号)。
三、修订内容
《管理规定》共14条,主要修订的内容涉及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适用土地类别划分等相关条款。
(一)征收主体的修订
中心市区的项目,原“涉及市建设局负责收取的项目,其配套费由该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修订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主体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建设主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征收范围的修订
1.扩大征收范围:原征收范围“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修订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
2.具体表述调整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和征收,按照施工许可证“谁办理,谁负责”原则,收入统一缴入市级财政,市财政按规定于次月与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进行结算;其余县(市、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配套费由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缴入同级财政。
(三)征收标准、适用土地类别划分及社区名称的修订
1.调整类区划分范围:原类区划分范围以“社区、村”划分为一、二、三类区,修订为类区划分范围以“街道和镇、乡”划分为一、二类区,取消三类区。此外,鉴于类区划分标准提高,征收标准也相应提高。
2.具体表述调整为: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配套费征收类区划分范围:街道、镇、泉州开发区归为一类区,乡归为二类区;收费标准为:住宅一、二分别征收80元/平方米、60 元/平方米;商业(含写字楼)一、二类区分别征收11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工业一、二类区分别征收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
泉州台商投资区仍按照惠安县的征收标准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可依据闽政〔2002〕53 号和闽价〔2004〕房116号以及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二)各县(市)、泉港区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建福
联系电话:0595—2259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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