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0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4-01 11:25 阅读人数:1

泉环固管函20251

答复类型:A类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0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泉州市海事局:

陈其龙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打造港口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行动泉州示范区的建议》(第1103号)收悉。我单位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长期重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与监管纳入泉州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以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泉州市船舶污染物电子联单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等为抓手,努力实现泉州市港口水域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全接收、全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持续督促指导各船舶水污染物产生、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进行注册、危废管理计划备案及台账申报,并严格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电子转移联单详细记录船舶水污染物产生、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信息,以及转移的船舶水污染物名称、类别、数量及废物等信息,并记录每个操作环节的负责人,并通过云端存储,实现永久保存、随时可查、可溯源。

2、督促各船舶水污染物产生单位在泉州市船舶污染物电子联单系统填报船舶水污染物(船舶含油污水)转移信息,系统建立以来,已累计转移船舶含油污水424.74吨。

3、会同泉州海事局、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行动的通知》(闽海事泉〔2025〕3号),进一步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持续加强港口船舶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监管力度,持续督促指导港口码头企业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依法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并依法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同时定期将辖区内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信息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信息通报给港口、海事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船舶水污染物的“假接收、假交付、假处置”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相关单位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环保管理,规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领导署名:林志雄

人:陈文图

联系电话:2828208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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