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环评〔2020〕书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石大胜华(泉州)有限公司44万吨/年新能源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大胜华(泉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青岛中石大环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石大胜华(泉州)有限公司44万吨/年新能源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0〕44号),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区中化乙烯项目西侧,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2万吨/年碳酸乙烯酯装置1套,5万吨/年碳酸二甲酯装置2套,16万吨/年二氧化碳回收装置1套,以及配套建设储存、公用、环保等辅助工程。项目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配套建设污水缓冲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项目废水经收集后排入中化泉州乙烯项目化工区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项目排入中化泉州乙烯项目化工区污水处理场的废水执行你公司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协议》约定的纳管标准,并应满足协议的相关要求。鉴于本项目废水依托中化泉州乙烯项目化工区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项目应待依托的污水处理设施建成运行后方能投入生产。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碳酸二甲酯喷淋塔废气及碳酸二甲酯装置、碳酸乙烯酯装置废液经废液焚烧炉处理达标后经3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液焚烧炉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规范要求,并配套设置200m3废液储存罐1台,焚烧炉界区设置2台5m3中间缓存罐。储罐及装载废气经配套的“冷凝+活性炭吸附”油气回收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油气回收装置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储罐及装载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活性炭应定期更换并建立台账制度。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应定期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加强罐区储运过程中的损耗控制,采用密闭采样系统,污水缓冲池加盖密闭,检维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废液焚烧炉废气从严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其中,二噁英从严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 “0.1 ngTEQ/m3”的限值要求。油气回收尾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间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焚烧处置残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源头控制、分区防渗及防渗设计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及土壤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7、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废液焚烧炉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包括SO2、NOx、颗粒物。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应按照《报告书》要求,会同地方政府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区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定期与后坑村等开展应急撤离演练,确保在环氧乙烷储罐、甲醇储罐、液氨球罐等泄漏事故情形下,实现敏感目标的紧急撤离。建立与园区、当地政府间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项目应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9、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项目允许排入中化泉州化工污水处理场废水量≤15.44万吨/年,《报告书》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 ≤9.264t/a ,氨氮≤1.235t/a,SO2≤0.016t/a、NOx≤4.392t/a。
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以上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2.《报告书》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39.39t/a,你公司应在项目投产前取得VOCs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3、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双随机管理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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