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环评〔2019〕书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提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提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石狮市环保局意见(狮环保〔2019〕7号),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同意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提级改造项目在石狮市锦尚镇将军山建设。①“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②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③污染物总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位于石狮市锦尚镇将军山,提级改造前2台100t/d链条炉排垃圾焚烧炉和200t/d堆肥生产线已停止运行。现有的1台300t/d和2台550t/d焚烧炉(日平均焚烧处理城市垃圾1400吨)工程已经原福建省环保局审批(闽环保监〔2015〕69号),并通过我局竣工环保验收(泉环验〔2012〕72号)。
本次提级改造项目在原有厂区红线内建设,不新增用地,新建2台6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配套1×2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1×30MW发电机)。在新建的2台600t/d机械炉排炉建成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你公司应严格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技改项目批复的补充说明》及你公司《承诺书》(鸿峰狮〔2019〕22号),淘汰现有的2台550t/d的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保留现有1台300t/d的焚烧炉,改造后项目总规模不得高于1500t/d。项目生产设备和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焚烧炉;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及清洁生产要求,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采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厂区排水系统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结合提级改造工程,建设处理规模不小于400t/d的渗滤液处理站,垃圾渗滤液等高浓度废水经渗滤液处理站预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且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达到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控制要求,并满足锦尚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条件,均匀纳入锦尚工业区锦尚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设置足够容积的调节池、垃圾渗滤液事故应急池,若产生事故垃圾渗滤液应进行有效收集,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3、预留烟气进一步脱硝场地;严格控制燃烧温度等焚烧工艺条件;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焚烧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100米高的集束式烟囱排放。
垃圾焚烧烟气执行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报告书》要求及你公司《关于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提级改造项目烟气指标的承诺函》(鸿峰狮〔2019〕20号)进行严控、监管,其中:新建2台机械炉排炉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小时浓度不大于50mg/m3,氮氧化物小时浓度不大于200 mg/m3;提级改造后,现有循环流化床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小时浓度不大于80mg/m3,氮氧化物小时浓度不大于250 mg/m3。
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确保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处于负压状态。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标准。
4、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飞灰固化车间、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站等区域应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开展重点防渗工作。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6、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改进优化生产工艺,减少飞灰产生量。固化后的飞灰经检测符合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关于飞灰填埋处置控制条件后,近期送水泥窑协同处置和石狮废旧矿区生态修复的填充物;远期待配套建设的飞灰填埋场二期工程建成运行后,规范进行填埋处置。
7、规范排污口建设。项目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监测项目包括:水量、COD、氨氮、总磷等。安装烟气连续监测监控系统,监测项目包括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等,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应与环保部门联网。
8、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制定风险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防范设施、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焚烧废气、恶臭气体的跟踪监测,并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开展水(含雨水)、气等项目的常规监测。
10、项目应做好建设期施工组织,建设期间不得随意停止运行现有工程各项环境保护设施。
结合提级改造项目,以新带老,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提级改造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COD≤15.48吨/年, 氨氮≤1.94吨/年;
SO2≤174.51吨/年,NOx ≤660吨/年
提级改造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已经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取得排污权指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在企业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范围内。
四、项目应根据原福建省环保局《关于批复石狮垃圾综合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环保监〔2005〕69号)及本《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应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开展项目环境监测。
2、项目《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请石狮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规划控制。
六、请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按双随机管理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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