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文〔 2018 〕 301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延长
晋江市农村宅基地与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暂行规定等四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宅基地与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 ﹝ 2017 ﹞ 14 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 ﹝ 2017 ﹞ 59 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事项的通知》(晋政办 ﹝ 2017 ﹞ 49 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的通知》(晋政办 ﹝ 2017 ﹞ 94 号)四份文件,有效期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事项由晋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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