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晋江市政府 2018-08-23 00:00 阅读人数:1

晋政办〔 2018 〕 136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 晋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规定 (试行) 》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规定(试行)

  一、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晋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 2017 〕 68 号)、《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委办发〔 2017 〕 5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损害赔偿磋商、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包括法院判决、调解等,下同)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等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一致确定的赔偿资金;

  (三)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资金;

  (四)生态环境类(含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

  (五)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的资金;

  (六)财政拨款;

  (七) 赔偿义务人未履行自行修复义务而被没收的履约保证金;

  (八)上级补助等其他合法收入。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收缴。

  (一)分类执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分类管理原则,由生态环境损害地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包含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下同)负责执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二)专款专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执收单位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执收项目中列 " 代收款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 ,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对缴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款专用。

  五、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可修复、不必要修复或者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修复的,经损害赔偿磋商、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确定,赔偿义务人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损害结果发生地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用于 开展修复(含替代性修复) 。

  六、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组织第三方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本规定管理。

  经组织修复后评估认定,生态环境修复不能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需要重新以货币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纳入本规定管理。

  七、 某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应当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磋商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资金分配要求支付给相应的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工作。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含涉案物品保管和处置费用);

  (二) 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包括替代修复费用);

  (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费用;

  (五)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补偿费用;

  (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必要费用;

  (七) 对需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鉴定评估产生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监测、勘验、审计、评估、验收、律师代理等必要费用;

  (八)重点生态环境项目修复费用补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不可修复、不必要修复或者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修复的 ,由生态环境损害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类型向同级 负有该类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所需申报材料见附件), 同时提交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方案、支出预算及相关文件资料 。

  (二)审核。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收到申请后,应对上述申请进行可行性评审 ; 经审核可行的 , 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并提出资金需求 , 经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审核审批。

  (三)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和资金需求,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四)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应会同审计局、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规定、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公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由市财政局、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管理,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缴和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拨付和收支情况的监督。

  生态环境损害相关办案机关开展 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鉴定、诉讼所需费用的使用程序参照之前规定执行。

  九、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负责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对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结果负责,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或替代修复项目实施的监管,确保按照实施方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财政部门对按程序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负责,并会同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 、 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 晋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

  晋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申请表

  

案号  

 

申请日期  

 

案由  

 

申请人  

 

申请金额  

 

申请项目  

 

申请附带证明材料  

 

申请理由  

(若写不下,  

可另外附纸说明)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的  

审核意见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财政局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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